核心摘要:前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尤其是越南封建法律,都是以刑事法律规范的形式呈现的。在古代法律中,没有刑法和民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分。
越南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越南封建法律的一个独特而有趣的特点是,其封建王朝和立法者非常重视司法活动的效力。努力使民事关系和程序规范符合人民群众实际社会生活,同时尽量减少纠纷和诉讼,确保案件及时有效解决。这些突出的精神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越南古代法律非常重视对民事关系和程序的规定,即现在的“私法”。与中国古代法律只重视“公法”而不重视“私法”不同,越南封建立法者既重视“公法”又重视“私法”。在李朝和陈朝(11世纪至15世纪),有两部主要的成文法典“Hinh thu”(刑法典),近一半的个人法律文件——历史上提到的国王的命令——直接涉及土地所有权、合同、继承、婚姻和家庭以及民事案件的解决程序。
特别是在黎朝的法律(15世纪至18世纪)中,越南古代法律中最著名和最经典的法典《洪德法典》有一整章关于不动产和动产的内容——“奠山”章——共58条,规范土地所有权、合同、继承和程序,包括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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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黎朝的立法者单独编写了一部名为“Quoc Trien Kham Tung Dieu Le”(皇家王朝国家程序条例)的程序法典。这种法典在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外国法律中确实很少见。
总体而言,越南古代立法者对“私法”的规定是比较全面、具体和充分的。例如,《洪德法典》第 366 条规定:
“如果人们会写、会读,就可以自己立遗嘱或契约,或者请别人代写,但这需要当地官员的认证。否则,将被木棍殴打八十下,并处以罚款,其遗嘱或行为也将作废。”
乐朝立法者甚至在全国范围内制定了不同的合同范本,旨在为人们订立民事合同或解决民事纠纷创造有利条件。这些合同形式已系统化并以书面形式提供。
2、越南古代社会是一个小农业社会,人们通过各种联系以不同的共同体形式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如乡村共同体、氏族共同体、金银共同体等。作为小农,封建时期的越南人民深受私有制和利己主义思想的影响。因此,一个社区成员之间或两个社区之间的利益冲突经常发生。这导致了无数大大小小的诉讼,封建王朝和立法者试图通过以下突出的程序措施来减少诉讼:
一是明确、明确各级程序管辖权。因此,村政府必须立即解决当地新出现的小案件,主要通过调解的方式。根据1665年颁布的一项规定,琐碎的案件包括争吵、轻微入室盗窃和盗窃以及小额财产纠纷。按照该文件的精神,村长在处理自己管辖的案件时,发挥了关键作用,千方百计调解当事人,使案件尽快结案。
在当时的乡村、公社,小事纠纷屡见不鲜,上述规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有利于解决基层群众的投诉上访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和人民的诉讼费用,减轻上级官员的司法负担。
这种精神也被阮朝的立法者在十九世纪的嘉隆法典中延续下来。高层也进行了调解,旨在减少或停止旷日持久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