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证法》对公证员、公证执业机构、公证执业、公证程序和公证的国家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证法》(下称《公证法》)对公证员、公证执业机构、公证执业、公证程序和公证的国家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与2006年颁布的现行公证法相比,该法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
公证执业机构
为确保公证活动质量,该法规定公证执业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本法和总理关于公证执业机构发展的总体规划的原则。
现行法律规定公证执业机构有公证局和公证处两种形式。
第十八条规定,不具备设立公证机构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公证机构。经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设立公证局,为省级司法部门所属的公办非企业单位。不再需要设立公证局时,省级司法部门将公证局改为公证所的方案报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公证局无法改制为公证机构的,由省级司法部门提出解散公证局的方案,报省级人民委员会决定。
公证机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合伙形式设立和运作。作为合伙企业,他们不得有任何出资人。公证处必须至少有2名公证员作为其合伙人。该法生效后24个月内,根据2006年法由单一公证人设立的公证处必须转变为根据该法组织和运营的公证处。与2006年法相比,该法增加了公证机构合伙人变更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公证员作为公证机构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其合伙资格。如果现有合伙人接受,公证处可以接纳新合伙人。
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三种公证执业形式,包括: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人是公证处的合伙人;以及根据劳动合同在公证处工作的公证员。
根据该法,司法部长将任命公证员进行公证业务。省级司法部门对公证员进行执业登记,并发给公证员证。公证执业机构必须为公证员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公证员必须自本法施行后90日内为其公证员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公证机构因公证员或者配合其工作人员、翻译人员在公证过程中的过错,给委托公证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这些人将向其公证机构赔偿赔偿金额。逾期不履行的,公证执业机构可以将纠纷诉诸法院。
公证费用和报酬等费用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因此,公证费用的收费、收取、支付、使用和管理必须依法执行。公证报酬由省级人民委员会制定最高标准,适用于各地公证执业机构。公证执业机构可以确定各项工作的报酬标准,但不得超过最高标准,并在总机构公示。公证请求人与公证执业机构可以按照公证机构公布的原则约定其他费用。
该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公证程序。除一般程序外,该法还规定了房地产抵押合同、授权合同、遗嘱、遗产分割协议、遗产接受声明书或遗产放弃声明书、遗嘱保管和译文公证的具体程序。
对于房地产合同和交易,公证员只能在其公证执业机构所在地的省内对这些合同和交易进行公证,不包括房地产的遗嘱或书面免责声明以及与行使房地产相关权利有关的授权书。房地产抵押合同须到房地产所在省份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越南驻外使领馆可对遗嘱、遗产书面免责声明、授权书以及其他合同和交易进行公证,但越南房地产买卖、转换、转让、捐赠、租赁、抵押或出资合同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