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在越南封建政权下,特别是黎朝、阮朝,人民的主要基本人权由法律明确规定并受到国家保护。
旧时河内的新娘随行人员__照片:互联网
越南古代法律,特别是《国朝兴律》(黎朝国家刑法,俗称弘德法典)和《皇越律例》(越南皇家法律法规,又称嘉隆法典),将人权规定为社会各阶层人民的个人自由和利益。这些个人权利和利益在土地所有权和继承以及婚姻家庭方面得到了封建法律的承认。
土地所有权和继承方面的人权
在越南传统的农业生产经济中,土地不仅被认为是君主国家的重要财产,也是越南历史上人民最宝贵的财产和生产资料。因此,黎朝和阮朝的法律中包含了许多关于土地继承和所有权的规定,对所有人,无论男女、贫富、残疾人和非残疾人都有约束力。
黎朝统治者承认人民有获得耕地的权利,在《国朝兴律》奠山章中规定:“男子年满十六岁,有权获得土地,这是子孙后代必须遵循的规定……法律简单明了,对所有人、富人和穷人都有约束力……凡反对的,将受到八十下重棍的惩罚。”
封建国家还允许土地所有者将其土地作为商品出售或抵押。国朝兴禄明确表示:“现在和以前一样,即使土地被出售或抵押,如果土地出卖者或抵押人没有全额付款,他们仍然有权耕种该土地,直到土地购买者或抵押权人全额付款为止。反对这一规定的人将受到80下重棍打击。国家不会容忍他们。”
与子女一样,养子也有继承土地的权利,这在《国朝兴隆报》奠山章第七条中有明确规定:“如果以书面形式承认子女为养子,养父母去世时,如果收养文件中没有遗嘱,他们有权像后代一样继承房地产。如果家族首领不遵守这一规定,将受到鞭笞五十下,并降级一等。”收养文件未载明给予收养子女房产的,不适用本法。”
法律还规定,如果一对夫妇去世,没有继承人,他们的遗产将被委托给他们最有影响力和最亲近的亲属,以便为选定的继承人安排继承,这些继承人有义务崇拜死者并照顾他们的坟墓。
该法对夫妻之间的土地继承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丈夫与第一任妻子有孩子,而与第二任妻子没有孩子,或者妻子与第一任丈夫有孩子,而与第二任丈夫没有孩子,夫妻的房地产应属于第一任妻子或第一任丈夫的孩子,如果丈夫死亡而没有遗嘱。如果第二任妻子或第二任丈夫非法分割遗产,则处以藤条五十鞭的处罚。”并降一级”(第一条),或者“无子女夫妻一方死亡,无遗嘱,且其不动产非法分给他人或者为邪教保留的,处鞭五十下,降一级,其亲属不得为邪教保留不动产。” (第 2 条)。
同时,《国朝兴业法》第4条补充了祭祀遗产的规定,规定了女性继承遗产的权利:“祭祀遗产的持有者有长子的,祭祀遗产应给予长子。如果没有长子,其大女儿有权获得祭祀土地的二十分之一”或“如果夫妇有两个儿子,但没有儿子,则其大女儿有权继承祭祀土地”。长子只有女儿,弟弟有儿子的,邪教部分遗产可以传给弟弟的儿子;如果弟弟的儿子只有女儿,以前分给他的邪教部分遗产,应归还给长兄的长女”(《国朝兴业法》第四条补充)。
越南的两部古代封建法典也承认残疾人继承遗产的权利,规定:“夫妇生子,受分守神份遗产,但只有一个女儿,其妾生出残疾儿子,后结婚生子时,神份遗产应传给孙子。”
婚姻和家庭法中的人权
根据越南古老的封建法律,人们也有结婚和家庭和睦相处的权利,并受到国家的保护。
阮朝的黄越律明确规定:“如果20岁或以下的青年男子与仍与父母同住的年轻女子在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被迫结婚,则负责婚姻的人应受到惩罚”或“如果新娘的家人欺骗新郎的家人,在婚前会面时,以残疾人的真正新娘与非残疾人的妹妹代替,以欺骗新郎的家人”。后者,对负责婚姻的人处以重棍八十下,并退还聘金;新郎家有以养子代替残疾新郎与新娘家见面等相同或者类似行为的,应当加重一级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