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投资法》(下称《公共投资法》)旨在与国际惯例接轨,提高公共投资管理的有效性。
该法共六章108条,规范公共投资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国家对公共投资的管理。它还规定了与公共投资活动有关的机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根据该法,公共投资包括对社会经济基础设施计划和项目的投资;国家机构、非商业单位、政治组织和社会政治组织的投资服务活动;投资和支持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及国家对公私合作项目的投资。
河内日新大桥__照片:Huy Hung/越通社
该法鼓励组织和个人直接投资或者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形式投资社会经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
公共投资资金包括国家预算资金、国家和政府债券以及市政债券资金、官方发展援助贷款、外国捐助方优惠贷款、国家开发投资信贷、尚未纳入国家预算余额的投资保留收入以及地方预算借用于投资目的的其他贷款。
该法为公共投资从投资决策、资金来源核查到项目实施、监测和评估的整个过程的管理建立了完整的法律框架。
投资政策决定
为防止投资项目随意审批,强化决策者责任,该法第二章规定了投资政策决策程序。
根据该法,公共投资项目可以分为两种方式。根据项目的特点,项目分为有建设构件的项目和无建设构件的项目。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规模,按照具体标准分为国家重点项目和甲、乙、丙类项目。
该法对各类项目或计划投资政策的决定条件、顺序和程序的权限做出了相当新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投资政策的决定权限和决定命令非常严格。
由官方发展援助贷款或外国捐助者优惠贷款资助的方案和项目
根据该法,对于目标项目,投资政策将由政府决定;对于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和项目,投资政策由总理决定。部长可以决定其管理的项目的投资政策。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投资政策的决定顺序和程序。
该法规定,管理机构作出投资政策决定后,对项目业主作出决定,并指派项目业主会同出资人制作方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主管部门作出投资决定。计划和项目的制定、评估和投资决定的顺序必须符合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总理可以根据政府规定决定安全、国防和宗教领域的投资计划和项目以及其他计划和项目。部长们可以决定其管理的A类、B类和C类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