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近年来,全国各地、几乎所有经济、文化、社会领域,尤其是进出口、投资、贷款、融资、电子商务等领域,涉外诈骗案件不断增多。与当地犯罪分子诈骗案件相比,虽然数量较少,但案件性质、规模、严重程度更加复杂,后果也更加严重。这种情况使得打击在越南的外国诈骗分子势在必行,完善相关法律基础也刻不容缓。
人民警察大学
目前,预防和打击外国人在越南犯罪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1999年《刑法》(2009年修订)、2003年《刑事诉讼法》、2014年《外国人在越南出入境、过境和居留法》、刑事司法互助协定以及其他国际合作相关文件。更具体的法律依据是1998年7月31日关于新形势下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第09/1998/NQ-CP号政府决议、1998年7月31日批准国家预防和打击犯罪方案的第138/1998/QD-TTg号总理决定以及公安部和有关部委和机构的有关通知。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预防和打击包括外国人诈骗在内的犯罪的机构组织,并明确了全社会、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在预防和打击犯罪中的责任。特别是,他们制定了处理外国诈骗者及其刑事责任的原则和程序步骤。然而,这些规定仍然不系统、不切实际且不具体。他们中的大多数所施加的处罚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及其后果不相称,从而使打击犯罪无效。
外国人在越南入境、出境、过境和居留法
该法第七条规定外国人可以申请多次签证,但没有明确获得多次签证的条件。事实上,不同地区向外国人发放签证的程序有所不同。第三十条虽然规定了强制出境的情形和强制出境的权限,但没有规定强制外国人出境的程序。
然而,大多数因违反越南法律而被迫离开越南的外国人都试图留下来。许多人不再拥有任何个人身份证件,因此很难联系本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寻求解决办法。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规定
2009年2月19日第19/2009/ND-CP号法令修订《依行政程序羁押在押人员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按照行政程序羁押人的期限为十二小时。必要时可以延长期限,但自羁押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同时,2003年《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侦查机关接收逮捕人后,羁押期限为三日。必要时,羁押决定人可以延长羁押期限,最多可以延长三天。特殊情况,羁押决定人可以再次延长羁押期限三天。延长羁押的,应当经同级检察机关批准。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延长羁押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十二小时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羁押的决定。它。”
越南当局对外国人的行政拘留24小时时限始终不足以证明其犯罪行为,因为他们的专业方法很难适用于外国人。同级检察院管辖的侦查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该法仅包含 5 条涉及涉及使用高科技的犯罪的条款(第 224、225、226、226a 和 226b 条)。这些规定不足以帮助执法机构有效打击现实中外国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包括使用假冒信用卡、证券交易、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诈骗等;开发僵尸网络以攻击政府、银行和航空公司的网站或窃取信息;使用间谍软件攻击政府机构、银行和主要企业,以出于政治和经济目的非法访问和销毁数据。
由于该守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将法人实体定为犯罪,因此外国组织可以避免因其在越南的诈骗行为而受到惩罚。事实上,只有这些组织的外籍个人因犯罪而受到起诉,缴纳罚款或没收其财产,这些金额与组织的资产相比微不足道。在不必面临重罚(没收资产、冻结账户、解散)的情况下,这些组织极有可能再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