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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下的腐败举报人保护机制

越南长期以来在许多不同的法律文书中承认一般举报人的权利,特别是腐败举报人的权利。然而,许多法律规定只是原则性的,不具体,分散在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法律文书中。

核心摘要:越南长期以来在许多不同的法律文书中承认一般举报人的权利,特别是腐败举报人的权利。然而,许多法律规定只是原则性的,不具体,分散在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法律文书中。

>>确保社会参与越南反腐败斗争走向透明(TT)[1]

透明国际 (TI) 驻越南国家联系人

检举是越南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也是政府机关获取违法信息、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的重要渠道。越南长期以来在许多不同的法律文书中承认一般举报人的权利,特别是腐败举报人的权利。然而,许多法律规定只是原则性的,不具体,分散在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法律文书中。

这也是举报人在很多情况下仍然犹豫、害怕或者不积极配合国家机构检查、核实和处理检举的主要原因。

根据政府监察局反腐败局2015年12月28日第180/BC-TH号报告,自2011年《举报法》和第76/2012/ND-CP号政府令颁布以来,主管机构共收到699起保护举报人的请求,其中99起保护腐败举报人的请求该法令于 2012 年 10 月 3 日生效,指导《控告法》(第 76 号法令)部分条款的执行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然而,仅处理了三分之一的请求,其中只有 21 起案件与腐败有关。同样,2013年全球腐败晴雨表1针对越南公民对腐败的看法和经历显示,只有38%的受访者愿意谴责腐败行为。至于越南公民不愿举报腐败的原因,51%的受访者表示这是因为“这不会有任何影响”,28%的受访者表示他们“害怕后果”。根据政府监察局和世界银行进行的一项调查[2],62%的受访者表示,他们因担心遭到报复而犹豫是否谴责腐败。

实践中和新闻报道中反映的举报案件大多数表明:被举报的对象是有职位、有权力的人,或者是社会上有影响力的人,而举报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他们常常害怕遭到报复或复仇。股份公司越南蚕桑公司前官员黎春茂先生[3]曾谴责总经理在公司内部的不当行为,他说:“在提出谴责后,我有一段时间没有被分配任何任务。此外,还有一些人批评我破坏了公司内部的团结。”

由于缺乏保护机制,举报人在反腐败斗争中常常感到孤独和孤立。揭露广南溪田森林砍伐案的黎福锦先生[4]坦言:“我感到太孤独了。我把证据带到村里,村里保持沉默;向公社党委报告,他们也保持沉默。我向区级当局举报,他们泄露了信息。即使我的整个家庭生活和福祉受到直接威胁,尽管我明确要求保护,但我没有得到当局任何直接的保护措施……”

根据越南作为缔约方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第33条关于保护腐败举报人[5]的规定,为了保护举报人[6],有必要查明举报人及其面临的危险,包括对举报人名誉、尊严、经济、职业等的威胁,并确定赔偿的可能性。因此,阻止威胁和不公平待遇的措施应该是多样化的,并且与危险程度相称。保护举报人的有效机制应在法律文件中规定并落实到实践中。

腐败举报人保护机制还应基于构成举报人保护机制的四个关键要素,包括:(一)保护举报人的法律依据; (ii) 保护举报人的机构; (iii) 保护举报人的措施和条件; (iv) 对违规者的制裁。

举报人保护的法律依据:缺乏具体的腐败举报人保护机制

法律依据是形成举报人保护机制并保证举报人保护机制在实践中得到落实的前提。

越南共产党和国家已发布许多文件和决议[7],肯定社会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作用;以及保护举报人和侦查腐败和违法行为。然而,迄今为止,越南共产党和国家尚未就腐败和违法行为举报人保护机制发布任何文件和专门决议。指导腐败举报人保护的规定很少,且分散在不同的文件中。

2013年宪法将举报权确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人人有权对机关、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向主管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将宪法条款制度化,颁布了许多法律,例如2011年的《控告法》和《检举法》; 2005年《反腐败法》,2007年、2012年修订补充; 2015年修订的《刑法》、2015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其指导性文件。 《举报法》虽专门用一章对举报人的保护作出规定 [8] ,但仅对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处理权限、举报处理命令和处理程序等作出了最笼统的规定 [9] 。有关举报和处理举报腐败问题的具体问题,应当按照反腐败法及其指导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