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自7月1日起,新的《水文气象法》将取代1994年的《水文气象工程运行和保护条例》。
新的《水文气象法》(以下简称《法》)自7月1日起生效,取代1994年《水文气象工程运行和保护条例》。
该法共 10 章、57 条,规范所有水文气象活动,包括水文气象观测、预报和预警;水文气象支持和服务;气候变化监测;和人工影响天气。它适用于在越南境内参与水文气象活动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包括外国机构、组织和个人。
该法强调,国家保障国家水文气象站网建设、管理和运行、水文气象预报预警、气候变化监测等共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安全和自然灾害防治的资源。它还规定了水文气象活动投资资金来源多元化的政策。据此,国家鼓励组织和个人参与水文气象观测、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转让、水文气象信息资料开发利用。
水文气象预报预警
该法专门有一章介绍预报和预警活动,这些活动被认为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为相关利益攸关方建立具体的预报预警流程创造条件,该法规定了预报预警活动的内容,包括:收集、处理、分析和存储全国、区域和全球的水文气象、气候变化监测及相关信息和数据;制作、发布水文气象预报、预警公报;提供水文气象预报和预警信息;水文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利用指导;水文气象预报预警质量评估。
为保证水文气象预报预警活动的质量,该法要求开展水文气象预报预警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技术规定和专业流程。预报和警报信息必须定期、及时更新,以跟上水文气象现象的发展,易于理解和使用,并以越南语呈现。从事水文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对其发布的水文气象预报预警公报负责。
尽管近年来要求民间组织和个人参与水文气象预报预警活动,但现行法规对此只字未提。
该法规定,包括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内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参与水文气象预警预报活动。但为了确保国家对水文气象活动管理的一致性,该法强调这些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资质和物质基础条件。
具体来说,境外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物质和技术基础;具有法人实体地位和适当的工作人员的组织;个人具有相关学科专业资格和水文气象预报预警活动经验;在越南合法经营或居住;并拥有精通越南语的员工或合格的口译员。
自然资源和环境部部长有权授予、延期、失效和吊销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直辖市或者其总部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以外的省、直辖市从事水文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的水文气象预报预警活动许可证;以及在越南开展水文气象预报预警活动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同时,省级人民委员会主任有权授予、延期、失效和吊销本地区从事水文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的水文气象预报预警活动许可证。
水文气象预报预警活动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
气候变化监测
该法第五章对水文气象活动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作用、气候变化监测内容、气候变化监测数据库、国家气候评估等作出了规定。这些内容与其他法律关于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规定不存在重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