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2016年7月12日,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组建的仲裁庭就菲律宾共和国在南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的法律案的是非曲直作出裁决。
教授 法学副学士
河内国立大学
越南外交学院
2016年7月12日,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附件七成立的仲裁庭(《仲裁庭》)就菲律宾共和国(菲律宾)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在南海(东海)提起的法律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裁决[1]。
中国——“世界中心”——历史上首次因海洋争端被一个小国起诉。这是仲裁庭首次对《公约》第121.3条的正确实施作出明确、直接的答复和详细解释,从而为海洋法的发展作出贡献。该判决不仅影响了该案的主要利益相关者,也影响了该地区及其他地区的许多其他国家。经过17年的双边谈判和三年的诉讼和审判程序,做出的判决被认为对菲律宾有利。仲裁庭裁定,该判决为最终判决,对所有利益相关者(甚至缺席方)均具有约束力。中国拒绝参与并不影响仲裁庭的判决。该裁决对东海国家政治经济安全事务、东盟内部团结、中美竞争以及东海利益国外交政策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裁决也是对国际法可信度以及各方在执行过程中尊重和善意的考验。该裁决的意外影响也将影响许多代人。
这份长达501页的裁决确认了仲裁庭有能力全面审查菲律宾提交的材料并回答了每个问题。
除了 2015 年 10 月 29 日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裁决中宣布的论点外,仲裁庭继续考虑中国 2006 年对《公约》第 298 条的声明可能会阻碍管辖权的例外情况。两个新的例外已被拒绝。仲裁庭指出,只有当菲律宾提交的诉求涉及中国专属经济区的执法活动时,第298条的例外情况才适用。然而,由于菲律宾的诉求涉及菲律宾自己的专属经济区或领海内发生的事件,第298条不应妨碍仲裁庭的管辖权。第二个例外是军事活动不属于法庭的管辖范围。鉴于中国多次强调其填海造岛活动的非军事性质,并在最高层表示中国不会将其在南沙群岛的存在军事化,仲裁庭决定不认为这些活动具有军事性质。这一论点允许仲裁庭消除第 298 条中与军事活动有关的例外情况。法庭得出这一结论,确认了国家单方面行为的价值,特别是通过高级领导人的声明,从而创造了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的辅助来源。根据对管辖权和案情两份裁决的分析,仲裁庭宣布其完全有能力考虑法院提交的材料的案情。
“所谓的”九段线
仲裁庭采用排除法来确定仲裁庭拥有管辖权的菲律宾诉求与中国诉求之间最常见的部分。仲裁庭确认不考虑九段线内岛礁的主权问题。
法庭仔细审查了历史所有权概念。历史性所有权可以产生主权,声索国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 《公约》有关领海划界的第 15 条提到了这一概念。考虑到中国2006年的声明可以取消该历史性头衔。但中国从未证明其历史性头衔所涉及的法律性质和范围。中国的声明过去常常强调对岛屿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并要求“在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权利”。中方声明中的含糊和含糊并不能证明其历史性标题。
仲裁庭认为,中国对九段线内资源的历史性权利主张与《公约》中权利和海域的详细分配不符。如果中国对东海海域的资源享有历史性权利,那么,如果九段线范围内的海域不符合《公约》的海域体系,那么这种权利就会随着《公约》的生效而消失。另一方面,在《公约》生效和专属经济区成为习惯法制度之前,12海里领海以外都是公海。中国和其他国家渔民在这些地区的所有捕鱼活动都是行使捕鱼自由权,而不是历史性的。因此,领海以外的海洋和渔业活动不能构成历史性权利形成的基础。
仲裁庭指出,尽管有证据表明中国航海者及其渔民以及其他国家的渔民历史上曾使用过东海这些岛屿,但中国并不历史上对该海域或资源行使排他性控制,或阻止其他国家开发东海资源。因此,仲裁庭在菲律宾关于九段线法律效力的第1号和第2号诉求中宣称,“在菲律宾和中国之间,中国没有法律依据对九段线以内海域内超过《公约》规定的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通过这一声明,仲裁庭驳回了中国学者经常用来证明虚线合理性的三个方面中的两个:传统捕鱼权和历史水域主张。只剩下对九段线范围内的岛礁主张主权的方面,仲裁庭对此没有管辖权。
南沙群岛和黄岩岛岛礁的法律地位
菲律宾在其提交的材料中仅特别提到了七个特征。仲裁庭同意菲律宾的观点,即赤瓜礁、华阳礁、永暑礁和斯卡伯勒礁都是岩石;渚碧礁、休斯礁、美济礁和仁爱礁是自然条件下的低潮高地,但它不同意菲律宾关于南薰礁和梅肯南礁的情况,并得出这两个地物都是高潮地物的结论。仲裁庭对第121.3条做出了明确的解释,并得出结论认为,某项特征的权利取决于(i)该特征的客观能力; (ii) 其自然条件,以维持 (iii) 稳定的人民社区,或 (iv) 不依赖外部资源或纯粹采掘性质的经济活动。许多地物上的现代官方人员的存在并没有在其自然条件下确立其能力,或者填海造地和基础设施建设没有改变地物原有的法律地位等。根据这一论点并运用类比原则,仲裁庭得出结论认为,南沙群岛(甚至最大的伊图阿巴岛)的所有高潮地物在法律上都是“岩石”,不产生经济专属区或大陆架。这不仅是针对南海争端,也是针对适用《公约》第121.3条的东海、钓鱼岛争端、托克群岛、琉球群岛及其他岩岛争端作出的重要决定。它确认了仲裁庭在最大限度地减少争议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