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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律加强儿童对其事务的参与

今年4月通过的《儿童法》共有七章、106条,包含许多新规定,重点关注儿童的权利和义务、儿童参与自己事务、儿童保护措施、替代性照料和禁止行为。

核心摘要:今年4月通过的《儿童法》共有七章、106条,包含许多新规定,重点关注儿童的权利和义务、儿童参与自己事务、儿童保护措施、替代性照料和禁止行为。

今年4月通过的《儿童法》共七章106条,介绍了儿童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儿童权利实现的原则和措施,以及机关、组织、教育机构、家庭和个人行使儿童权利和义务的责任。

与2004年颁布的现行《儿童保护、保育和教育法》相比,该法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重点关注儿童的权利和义务、儿童对自己事务的参与、儿童保护措施、替代性照料和禁止行为。

法定儿童年龄保持在 16 岁以下

该法将儿童的法定年龄维持在 16 岁以下。

关于儿童的定义,“越南公民”一词被“人”一词取代,因为该法不仅适用于越南儿童,也适用于居住在越南的外国儿童。根据第1条,儿童是指16岁以下的人。

该法结合国际一体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新时期的背景,界定了14类弱势儿童,其中新增了5类弱势儿童。新类别包括在完成初中教育之前必须辍学的儿童;儿童因暴力而遭受严重的身心伤害;被拐卖的儿童;患有危险疾病或需要长期治疗的贫困或准贫困家庭的儿童;父母身份不明或无人陪伴的移民和难民儿童。

根据2013年《宪法》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该法界定了25组儿童权利,其中包括许多新的权利,包括信仰和宗教自由权、隐私权、替代性照料和收养权、免受性虐待、劳动剥削、暴力、贩运、绑架、欺诈性交换或侵占的权利、在法律诉讼和行政处理中受到保护的权利、在面临自然灾害、灾难、环境问题时受到保护的权利。污染或武装冲突、社会福利保障权、无国籍儿童和难民儿童的权利。

该法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儿童保护,与现行法律相比,有许多新的内容。该法规定了儿童保护的预防、援助和干预措施以及机构、组织、家庭和个人的实施责任。该法在预防、援助和干预三个层面上为所有儿童设立了各类儿童保护服务机构,为处于危险中的儿童提供支持,而不是在儿童遇到特殊情况时才介入。

此外,该法还详细规定了替代性照料的形式和条件、替代性照料者的责任和权利以及相关的流程和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本章第四节增加了诉讼过程中的儿童保护、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康复和重返社会等措施。该内容是在系统化现行法律文件中规定的适用于未成年人在法律诉讼和处理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的原则以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越南加入的儿童司法条约中规定的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的。

参与儿童事务

该规定旨在具体化2013年宪法第37条第1款“儿童可以参与与儿童有关的问题”。

该法规定了儿童参与儿童事务的内容、范围和形式,以及家庭、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社区保障这一权利的责任。

根据第七十四条,下列有关儿童或与儿童有关的事务必须根据儿童的年龄组,有儿童或代表其声音和愿望的组织参与: i) 社会经济发展方案、政策、法律文件、总体规划和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ii) 社会政治组织、社会组织和社会职业组织的决策、方案、活动的制定和实施; iii)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儿童保护服务机构的决定和活动; iv) 家庭中儿童保育、养育、教育和保护的措施和方式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