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越南政府为追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设定了很高的标准,作为其全面融入全球经济的努力的一部分。它认识到,强有力地保护来自外国投资者和当地企业家的创新和投资对于越南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这一点应该受到赞扬。
越南 Rouse Legal 高管*
近年来,由于相关程序的参与者众多,处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包括商标、商号和地理标志)的公司名称和域名的行为仍然给权利人和执法当局带来麻烦。
特别是,科学技术部(“MoST”)与计划投资部(“MPI”)下属的省计划投资厅(“DPI”)之间以及科学技术部与信息和通信部(“MoIC”)下属的越南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VNNIC”)之间历来缺乏合作且相互冲突的官僚规则,给越南知识产权执法造成了重大障碍。例如,当科技部监察局要求侵权人更改公司名称、消除公司名称中的侵权成分或归还域名时,由于所涉及的程序不确定以及对相关法律的解释模糊,这样的决定很容易面临DPI或VNNIC的质疑或不作为。
此外,尽管其他立法中存在相关规定,但 DPI 和 VNNIC 倾向于仅根据与其各自领域相关的企业和信息技术立法做出决定。不过,新的联合通知在解决这些问题上做出了很大的尝试。
关于处理侵权公司名称的新联合通知
科技部和MPI于2016年4月5日发布了第05/2016/TTLT-BKHCN-BKHDT联合通知,详细说明和指导侵犯工业产权的公司名称的处理,并于2016年5月20日起生效。该联合通知试图解决目前混乱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点:
l 明确了“主管部门关于使用公司名称侵犯工业产权问题的结论文件”这一模糊表述。因此,此类结论文件应是(i)由处理公司名称侵权行为的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审查,或(ii)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决定,其中采取了更改侵权公司名称或消除侵权元素的补救措施。在后一种情况下,侵权公司可以选择更改名称或业务范围。
l 制定了处理公司名称侵权行为的详细程序和明确的时限。更改公司名称的程序有两种:消除公司名称的侵权成分,以及撤销商业登记证(“BRC”)(如适用)。这与上面描述的两个示例相对应。
l 更明确地指导相关方和机构应对侵权行为的责任。这意味着侵权公司所在 DPI 下的商业登记处(“BRO”)将处理权利人或处理侵权行为的主管当局的请求。此外,当有合作要求管理侵权公司名称时,BRO必须任命其员工加入检查团队。
值得注意的是,最严厉的制裁是撤销 BRC,其依据是未能按照 BRO 的要求发送报告(根据《企业法》第 209.1c 和 211.1d 条)。然而,在实践中,一旦侵权公司发出有关侵权的报告/解释,BRO应如何处理此事,还有待观察。
尽管现阶段关于退出BRC的规定还不够详细,但联合通知仍然是一个重大突破,我们不能对这样的文件抱有更多期望。话虽如此,该联合通知概述了比以前更好的法律解释和更清晰的程序,代表着在加强越南执法工作方面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尽管如此,我们期待对《企业法》进行修改,以便进一步明确这一问题。
关于处理侵权域名的新联合通知
2016年6月8日,科技部和文化部发布第14/2016/TTLT-BKHCN-BTTTT联合通知,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域名变更、返还和撤销程序提供指导。该联合通知于2016年7月25日生效,并试图解决以下问题:
l 需要明确针对侵权域名采取以下各项管理措施的条件:(i)更改侵权域名的网站内容,(ii)将侵权域名返还给VNNIC; (iii) 撤回侵权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