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损害赔偿是越南法律认可的一种索赔类型。 《商法》第302条将损害赔偿定义为违约方就其违约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行为。 《民法典》和《商法》规定了损害赔偿制度,但这些文本之间存在显着差异。由于越南国会于2015年11月24日颁布的新民法典将于2017年1月1日起生效,本文将对该文本的相关规则进行评论。它还将提供一些有关损害赔偿条款的起草说明。请注意,本文仅涉及合同损害赔偿,而不涉及侵权损害赔偿。
律师、法学博士 [1]
- 2015年《民法典》对于可收回损失的规定不如2005年《商法》明确;
- 对于成功的损失赔偿索赔,必须存在违约行为、实际损失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
- 违约金条款似乎在2015年民法和2005年商法下均无效;和
- 根据2015年《民法典》,如果双方约定罚款,但未约定违约方须同时支付罚款和损害赔偿,则违约方只需支付罚款;而根据2005年《商法》,违约方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越南法律认可的一种索赔类型。 《商法》第302条将“损害赔偿”[2]定义为违约方(违约方)向违约受害人(索赔人)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行为。 《民法典》和《商法》规定了损害赔偿制度,但这些文本之间存在显着差异。由于越南国会于2015年11月24日颁布的新《民法典》(简称《2015年民法典》)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将对该文本的相关规则进行评论。它还将提供一些有关损害赔偿条款的起草说明。请注意,本文仅涉及合同中的损害赔偿,而不涉及侵权行为中的损害赔偿(即当双方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时)。
可收回损失的类型
2015年《民法典》第419条规定,因违反合同义务造成的可挽回损失,可以依照第2款、第419条、第13条、第360条的规定确定。
2015年《民法典》第13条规定:“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个人和法人,其损失有权获得全额赔偿,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
同样,2015年《民法典》第360条规定,“因违反义务造成损失的,义务人必须全额赔偿,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419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赔偿其本来应享有的合同利益的损失。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发生的与合同利益损失数额不重叠的费用”。
从这些条款中很难列出可挽回的损失,因为第13条和第360条都规定了一个一般原则,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违约受害人有权要求全额赔偿其损失,但没有明确规定赔偿何种类型的损失[4]。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民法典》第419条第3款还允许精神损害赔偿,但须经法院裁定。
2005 年 6 月 14 日第 36/2005/QH11 号商法(“商法”)选择了更清晰、更直接的方法。 《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损失赔偿,是指违约方对因违约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损失赔偿的价值包括受害人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承担的实际直接损失的价值以及受害方在没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应获得的直接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