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美国总统的更迭,给美国和地区国家的政策带来了不可预见的发展。东盟未能就裁决的联合声明达成一致。该裁决的效果及其未来的适用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设立的仲裁庭对菲律宾对中国提起的仲裁作出的裁决,标志着东海(南海)争端解决的转折点。 [1] 然而,各国的反应和复杂的政治局势导致了不良结果。中国仍然忠于“四不”政策(不参与、不承认仲裁庭管辖权、不接受和不执行裁决)[2],并继续反对该裁决。菲律宾总统罗德里戈·杜特尔特(Rodrigo Duterte)在巴拉克·奥巴马(Barack Obama)总统的领导下从美国转向中国的政策使这一裁决成为菲律宾的胜利。美国总统的更迭,给美国和地区国家的政策带来了不可预见的发展。 [3] 东盟未能就裁决的联合声明达成一致。该裁决的效果及其未来的适用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附件七第 11 条规定:“裁决为最终裁决,不得上诉。”第十二条补充道:“争议双方对裁决的解释或者执行方式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作出裁决的仲裁庭作出决定。”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菲律宾和中国都有义务遵守附件七,其中载有裁决所遵守的条款。任何一方不服裁决或者双方之间存在争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仲裁庭进一步解释其裁决。 [4]
裁决作出后,中方立即发表声明予以拒绝,并呼吁通过双边谈判解决争端 [5] 。中方列举的理由包括: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违反了中方根据《公约》第298条作出的保留;根据日本法官的任命设立仲裁庭有偏见;仲裁庭的裁决不是国际法渊源,因此中方不存在违约行为。
对于菲律宾来说,这一法律上的胜利给新任总统杜特尔特提出了新的问题。他必须确保其人民在黄岩岛获得捕鱼权(仲裁的主要目标)以及海军和海岸警卫队的现代化,以执行裁决。菲律宾新政府缺乏潜力,奉行寻求外国投资的政策,而美国却并不积极回应,这是一个难以破解的难题。 2016年9月正式访问北京之前,杜特尔特总统表示,仲裁庭的裁决是“一张有四个角的纸”,并决定将裁决的执行置于两国之间的其他紧迫问题之上。 [6]
随后的事态发展表明,两国似乎已经就海洋合作达成了默契。中国减少了海上监视力量,菲律宾渔民被允许进入黄岩岛(黄岩滩)的鱼源。 2016年11月21日,杜德尔特总统单方面宣布将帕纳塔格泻湖建立为海洋保护区。他还表示,中国和菲律宾领导人在秘鲁举行的亚太经合组织(APEC)峰会期间讨论了海洋合作问题[7]。此举旨在限制菲律宾和中国渔民在该地区的活动,并阻止北京在南沙群岛的七个低潮高地进一步进行建设工程。然而,当菲律宾渔民被单方面禁止进入海洋保护区时,这可以被视为是对马尼拉的一步退步。这一政策将在不知不觉中强化中国在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的同时实施的年度休渔期(6月1日至8月31日)。自1998年以来,中国对菲律宾渔民在邻近海域的捕捞活动进行了“单独安排”,但仍坚称其对黄岩滩的主权和管辖权没有、也不会改变。 [8] 搁置争议,无争议区已逐步转变为有争议、共同开发区。
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是《公约》在无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适用和解释的一个特例。 《公约》附件七第九条规定:“如果争端一方当事人不出庭或未能答辩,另一方可以请求仲裁庭继续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缺席或未能答辩的,不构成仲裁程序的障碍。在作出裁决之前,仲裁庭不仅必须确信自己对争端具有管辖权,而且必须确信其主张有充分根据。”事实和法律。”在审议过程中,仲裁庭经过审慎评估,作出了关于管辖权和可受理性的两项裁决,最终得出仲裁庭对仲裁案具有管辖权、菲律宾诉请书(共15点)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的结论。仲裁庭在这两项裁决中都以具有说服力的方式一一分析并驳回了中方立场文件中提出的例外情况。 [9] 之所以说五人仲裁庭是由担任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的日本籍法官柳井俊二任命而设立的,是有偏见的,是没有说服力的,因为中国完全可以参与选择仲裁员的过程,但却选择缺席。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法官都是经过严格考核和选拔的,确保他们是合法的
历史上有不执行仲裁裁决的先例。 1986年,在尼加拉瓜境内和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和准军事活动一案中,国际法院得出结论,美国违反了不对他国使用武力、威胁使用武力以及不干涉他国事务的义务,要求美国停止支持反对尼加拉瓜政府的反政府武装并向尼加拉瓜作出赔偿。美国反对并拒绝遵守国际法院的裁决。 1990年,尼加拉瓜新政府没有要求赔偿,两国实现关系正常化。美国停止向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提供援助,并解除对尼加拉瓜的贸易禁运。在1990年的“北极日出”案中,尽管俄罗斯此前宣称不接受国际海洋法论坛(ITLOS)的裁决,但该船及其船员仍被释放。这些裁决最终是在诚意、灵活外交、为大国保留面子和遵守国际法的基础上得到执行的。
该奖项对其他国家的影响
该裁决对其他方不具有约束力。然而,该裁决的法律推理可以被其他人接受并适用于类似争议。裁决通过对《公约》的解释,明确指出了第三方国家享有的合法利益。这些州可以适用这一裁决来保护这些利益。这些利益确实存在,但被争议和不同的解释方式所掩盖。换句话说,该裁决通过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有助于体现出普遍适用的义务:各国有义务尊重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保护共同的合法利益。国际法院在 1970 年巴塞罗那电车公司案中确认了这些义务[11],并通过随后的裁决得到了加强。
这里的问题是:东海其他国家的普遍利益是什么?如果仲裁案当事方无视裁决,这些国家的普遍利益将受到怎样的影响?
该裁决的最大贡献在于缩小了争议海域,为各方独立或结合主权争议谈判解决海洋争端创造了条件。它澄清了一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未能提供具体定义或评估标准的基本概念。
首先,裁决明确了历史性权利和权利的法律内容,从而驳回了中国的九段线海洋主张。根据中国的行为和声明,仲裁庭得出结论认为,中国基于独立于《公约》而存在的历史性权利,对九段线以内的石油资源和渔业主张权利。 [12]这些权利完全违反《公约》,在法律上无效,因为它们超出了《公约》规定的地理边界和中国海洋权利的性质。 [13] 根据这一结论,各国大陆领土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与九段线的范围不存在重叠,因此不存在争议。这一结论还将开创一个先例,适用于东海地区及其他地区其他国家对历史性权利的所有主张,这些权利独立于《公约》而存在。仅九段线不存在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