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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新闻法

去年4月通过的《新闻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促进新闻事业健康、积极、有效发展、顺应国家振兴和国际一体化进程提供了法律依据。

核心摘要:去年4月通过的《新闻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促进新闻事业健康、积极、有效发展、顺应国家振兴和国际一体化进程提供了法律依据。

去年4月通过的《新闻法》(以下简称《新闻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促进新闻事业健康、积极、有效发展、顺应国家振兴和国际一体化进程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法共六章61条,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新闻自由权、新闻言论自由权。它规范了新闻机构的组织、新闻活动的实施,同时规定了参与新闻活动或与新闻活动有关的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与1989年的新闻法及其1999年的修正案相比,该法包含了许多新的规定。

该法最值得关注的内容是对公民新闻自由和新闻言论自由权利的规定。

第十条规定,公民有权创作新闻作品、向新闻界提供信息、对新闻界发布的信息提出反馈、查阅新闻信息。公民还可以与新闻机构合作制作新闻产品以及印刷和分发印刷报纸。

第十一条明确公民可以对国内国际事务发表意见,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他们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向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政治组织、社会政治职业组织、社会团体、社会职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提出申诉和检举。

该法还强调,国家为公民行使新闻自由、新闻言论自由权利、新闻界发挥应有作用创造良好条件。同时,新闻机构应当出版、传播公民的建议和批评、新闻、文章、照片以及其他符合其指导思想和宗旨的新闻作品。新闻机构还必须答复或要求主管当局和个人答复公民的建议、投诉或谴责。此类答复必须直接发送给有关公民或公开发布。

该法规定了组织和官员向新闻界提供信息的责任。

根据第38条,向新闻界提供信息既是机关、组织和责任人的权利,也是义务。信息可以通过书面、新闻聚合网站、新闻发布会、采访等形式提供,信息提供者对其信息负责。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机构、组织和主管人员可能会拒绝向新闻界提供信息,例如: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与正在侦查的刑事案件有关的信息等。

根据该法规定,各国家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一名发言人,负责定期或者不定期向新闻界提供信息。

新闻机构必须正确、准确地使用收到的信息,并明确表明信息来源。值得注意的是,新闻机构、记者只有在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书面要求,为侦查、起诉和审判重大、特别重大犯罪活动提出书面要求时,才可以披露信息提供者的信息。

新闻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文献来源,发布正在调查、起诉和待审的案件、不良行为案件或有违法迹象、有待国家主管机关结论的案件的新闻。但是,他们必须对举报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第56条规定,外国新闻机构、外国驻越南代表机构和组织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在越南境内开展新闻及新闻相关活动。然而,这些活动必须遵守越南法律。

外国新闻机构在越南设立常驻机构时,应将材料直接或邮寄至外交部或越南驻外代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