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越南于1990年2月28日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与该公约的其他成员国一样,越南承诺采取一切措施,包括立法措施,确保儿童权利。越南国家根据普遍标准,将宽大政策制度化,缩小越南历代刑法典中对少年犯刑事处理的范围,以期对他们采取最佳处理措施。
Nguyen Thi Phuong Hoa, LL.D
胡志明市法律大学
在刑事司法中,未满18周岁的人(少年)被认为认知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限,很容易被煽动、引诱或强迫实施犯罪。按照国际标准,青少年需要特殊保护。因此,1966 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 第 24.1 条申明,每个儿童均有权获得家庭、社会和国家对其未成年人身份所要求的保护措施,不得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或出生而有任何歧视。
越南于1990年2月28日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UNCRC),与该公约的其他成员国一样,越南承诺采取一切措施,包括立法措施,以确保儿童权利。越南国家根据普遍标准,将宽大政策制度化,缩小越南历代刑法典中对少年犯刑事处理的范围,以期对他们采取最佳处理措施。
2015年《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理政策
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为制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规定和适用刑法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指导。这些原则是根据保护儿童的国际标准和越南国家对少年犯的刑事政策制定的,与1999年《刑法典》(以下简称“1999法典”)的规定相比有一些变化。
这些原则可分为三组: i) 处理少年犯的基本准则; ii) 对少年犯适用刑罚的原则; iii) 转移原则。
处理少年犯的基本准则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第一款要求:“在一切涉及儿童的行动中,无论是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机关还是立法机构采取的行动,都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 1990年《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青少年规则》也规定:“青少年司法系统应维护青少年的权利和安全,促进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监禁应作为最后手段。”
与上述未成年人保护方针相一致,该法第91条第1款、第3款提出了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准则,与1999年法的规定相比有一些变化:
“一、对十八周岁以下犯罪分子的处理,必须最大限度保障其利益,以教育、帮助其改正错误、健康发展、成为对社会有用的公民为主要目的。
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根据其年龄、对自己犯罪的社会危险性的认识以及犯罪的原因、条件来处理。
三、对未满十八周岁的犯罪人实施刑事责任审查,应当根据其个人情况、犯罪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和预防犯罪的要求,在必要时适用。
依据这些指导意见,有关部门在选择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置措施时,必须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确保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置以教育未成年人、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健康发展、成为社会有用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