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只有人民群众真正把推进民主当作自己的事业和利益,民主执行的进程才能稳步推进。
副教授 Nguyen Thi Viet Huong 博士
越南国家与法律研究所
一些学者在研究越南古代村庄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时[1],基于封建国家与村庄的特殊关系以及对村庄自我管理作用的认识,肯定了越南村庄民主和村庄民主传统的存在。
这种乡村民主传统是否存在,还有待进一步讨论。然而,要有正确的研究起点,首先要明确民主的定义,划清民主与自治的界限,确定自治制度与民主的本质。
在政治学和法学中,民主可以在不同的层面和不同的范围内理解。民主可以意味着一个阶级政治面貌的体现,在革命时期,它成为领导阶级的政治理想。它也可以是每个社会的政治价值,是文化、教育、意识形态、社会舆论等许多重要社会要素的基本内容,通过它可以清楚地看到民主和法制制度在实现革命使命中的巨大能力。民主也被视为国家政权的一种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就是人民权力、政治自由和平等的同义词——这是政治制度的原则。民主,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被认为是表达社会政治结构状态的一个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不仅表现在国家内部,而且是社会政治组织的典型特征。
更具体地说,按照传统观点和现代观点,民主意味着人民当家作主,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作为权力主体的社会治理方式或机制。
所以,民主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但所有的表现形式都指向这个概念的核心,那就是人民政治权力执行状况的体现。民主始终是一个政治范畴的概念,包括人民行使政治权力的能力、程度、范围、方式等要素。因此,民主与国家权力密切相关,主要是在国家权力的范围之内。
这种看法导致了一种评估特定民主的方法。这种评价必须基于: 对人民行使政治权力(首先是国家权力)的能力和程度的评价;政治权力行使范围的评估(国家范围内和其他表明人民不同程度行使政治权力的范围);评估展示人民政治主权的机制(直接或通过主管代表);评估统治阶级为使人民能够不同程度地行使政治权力而进行的有目的的活动。
从上述认识来看,民主与自治不同,尽管两者有许多相似之处,而在国家内外实行人民当家作主的多种形式的自治都是民主的具体表现。
研究者普遍理解的自我管理是一种公共权力的形式,管理的主体和客体是相同的,管理活动是在每个人制定的行为准则和自愿执行集体和社区任务的基础上进行的(这些自我管理的集体和社区是根据居住地、职业、政治观点、性别等一定标准建立的)。自我管理可能属于政治范畴,但也可能是政治性的,也可能是非政治性的。然而,民主始终是一个政治概念。
所以,并不是任何形式的自我管理都是民主的体现。只有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以人民政权行使为导向的才是民主的体现。这意味着许多自治机构的存在并不意味着民主的推进。换句话说,是否存在许多自治机构,并不是评价一个社会实际民主发展的标准。扩大和加强自我管理也不意味着民主就得到了促进。相反,广泛的自我管理可能导致不利于民主的无政府状态。问题是,当考虑到与促进民主的需要有关时,自我管理机构的性质是什么。
越南是否存在乡村民主传统?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应该考察越南古村落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的全貌,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村落自治机构的真实性质以及村民参与国家事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制的真实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观察越南古代村庄的结构以及这些结构之间的关系,可以观察到一些民主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