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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TNAM INDUSTRY BRIEFING

对在线业务征税是一个挑战

律师 Chau Huy Quang 和 Cao Dang Huy 最近在《西贡时报》周刊上写道,税务机关发现对电子商务征税很困难,因为现金支付在越南如此普遍,控制在线业务收入并不容易。

核心摘要:律师 Chau Huy Quang 和 Cao Dang Huy 最近在《西贡时报》周刊上写道,税务机关发现对电子商务征税很困难,因为现金支付在越南如此普遍,控制在线业务收入并不容易。

最近的税收统计数据显示,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与在线交易者的税收收入之间呈反比。

根据越南互联网信息中心2016年越南互联网资源报告,97%的注册网站用于商业或贸易促进目的。电子商务总营业额达到约 60 亿美元,但从一般电子商务网站(尤其是社交网络)上的商业活动征收的税收仍然不成比例。

尽管根据越南法律,在线交易者有义务纳税,但从在线企业征税仍然是税务机关面临的挑战,因为很难监督这些企业的收入。

根据2006年《税务管理法》,每个企业或个人,无论是否拥有商业登记证,通过交易活动(包括通过社交媒体作为电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收入超过1亿越南盾的,都必须注册、申报和纳税。

目前,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有统一税和从量税两种,主要根据纳税人的申报确定。为了申报和纳税,个体商人必须向税务机关登记其税码。

但网上商户不愿报税,税务机关查税征税设施和人员有限,跟不上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越南进行现金交易的普遍做法也使得无法确定网上商店的确切收入。

税务机关也很难对通过 Facebook 等社交网络开展业务的个人征税,而越南的社交网络数量正在迅速增长。如果没有社交网络所有者的合作和帮助,税务机关很难获取这些交易者的信息。

因此,社交网络所有者应有义务和责任与有关当局合作,共享在其网络上开展业务的人员的信息。

根据2013年第52号政府令和2014年财政部第47号通知,允许其会员开设在线展位或子网站展示其商品或服务,或开设允许其会员发布商业信息的版块的社交网络必须在工贸部注册为电子交易大厅。建立这些社交网络的交易者或组织必须依法履行电子交易大厅服务提供商的责任。

但现行法律未能管辖涉及电子商务活动的外国社交网络,这些网络是在国际域名下建立的,服务器位于海外,由在越南没有代表的外国商人拥有和运营。

尽管涉及为越南用户提供跨境信息的外国社交网络,但2013年第72号政府令和2016年信息通信部第38号通知并未涉及这些社交网络上的商品卖家。这些文件都没有要求社交网络所有者与国家当局合作并协助其提供有关这些商品卖家的信息。

这表明外国社交网络管理中存在法律漏洞,以及履行其所有者对越南国家、特别是越南税务机关的义务所面临的挑战。

目前,对偷税漏税行为的制裁比较严厉,有应税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果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将会受到行政处罚。根据2013年第129号法令,未提交税务登记申请和纳税申报表可能会被处以逃税金额三倍的罚款,而逃税金额达到5000万越南盾或以上的可能会导致刑事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