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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TNAM INDUSTRY BRIEFING

外国商事调解机构如何在越南运作

根据越南法律,在国外合法设立并开展业务的外国商事调解机构可以以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形式在越南开展业务。

核心摘要:根据越南法律,在国外合法设立并开展业务的外国商事调解机构可以以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形式在越南开展业务。

外国商事调解机构能否在越南设立和运营?

根据越南法律[1],在国外合法设立并开展业务的外国商事调解机构可以以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形式在越南开展业务。

根据法律规定,分支机构是外国商事调解机构的附属单位,为在越南开展商事调解活动而设立。外国商事调解机构必须对其驻越南分支机构的运营承担越南法律责任。将任命一名商事调解员担任该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该越南外国商事调解机构的授权代表。

代表处是外国商事调解机构的附属单位,其设立的目的是寻求和促进在越南的调解机会。外国商事调解机构将根据越南法律对其代表处的运作承担责任。

外国商事调解机构驻越南分公司、代表机构可以租用办公场所开展业务,依法聘用越南籍和外籍员工,在越南有经营资格的银行开立越南盾和外币账户为其业务服务,并依法加盖印章。它有义务在其设立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以正当目的开展业务,并每年或根据要求向其注册地省市司法部门报告其组织和商事调解活动的情况。

除上述权利和义务外,分支机构还可以根据越南法律将收入转移到国外,根据外国商事调解机构的授权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提供商事调解服务,应争议当事人或国家主管机构的要求存档文件并提供调解结果记录副本。

外国商事调解机构在越南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需要哪些程序?

希望在越南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外国商事调解机构必须申请设立许可证。为了在越南合法经营,分支机构需要注册经营,而代表处只需公开通报其经营情况。

具体而言,外国商事调解机构须向司法部提交一套档案,其中包括:

(i)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书面申请;

(ii) 外国主管当局出具的证明该机构合法设立的文件的经核证副本;

(三)机构运作情况的书面介绍;

(四)任命商事调解员担任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决定;

(v) 预计在分行工作的商业调解员和工作人员名单;或预计在代表处工作的工作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