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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越南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越南法律规定的外国实体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包括其民事诉讼法律能力、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以及参与越南民事诉讼时的权利和义务。本文中的外国实体是指外国人、外国机构和组织及其在越南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核心摘要:越南法律规定的外国实体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包括其民事诉讼法律能力、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以及参与越南民事诉讼时的权利和义务。本文中的外国实体是指外国人、外国机构和组织及其在越南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阮德越和武氏芳兰

国际法学院

民事诉讼法律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2015年《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能力是指依法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同等权利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的能力。

任何越南和外国实体参与民事诉讼都需要这些能力。

该法第466.1条规定,外国人民事诉讼法律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认定:

(i) 根据外国人作为公民的国家的法律;如果外国人不是任何国家的公民,则按照其居住国的法律;如果他/她是居住在越南的无国籍外国人,则根据越南法律;

(ii) 如果外国人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公民身份,则按照该外国人作为公民并居住的国家的法律;或者如果该外国人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公民身份并居住在他/她不是公民的国家,则按照该外国人作为公民时间最长的国家的法律;或

(iii) 根据越南法律,如果外国人拥有两个或多个外国公民身份,其中之一是越南公民,或者他/她拥有越南永久或临时居留卡。

根据上述规定,具有外国国籍的外国人参与民事诉讼的资格根据公民身份立法确定,无国籍外国人的参与民事诉讼资格根据居住地立法确定。这些规定与2015年《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673条、第674条规定的原则一致。

除一般原则外,上述条款还规定了四种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的情况: 永久居住在越南的无国籍人;具有多个外国公民身份并居住在其所属国家之一的外国人;拥有一个以上外国公民身份并居住在他/她不是其公民的国家的外国人;以及具有多个公民身份(包括越南公民身份)并永久或临时居住在越南的外国人。

与2004年《民事诉讼法》相比,由于取消了“(外国人)程序行为在越南境内进行”的标准(2004年《民事诉讼法》第57条),适用越南法律确定外国人参与民事诉讼能力的案件数量大幅减少。

该规定也不同于民法典要求在越南建立或进行民事交易的外国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应根据越南法律确定的规定(民法典第674.2条)。我们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适用包括《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在内的越南法律来确定外国人,特别是在越南永久居住的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因为这符合国际法的共同原则“Lex Fori”,即法院的法律,即诉讼必须适用起诉地法院所在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