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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TNAM INDUSTRY BRIEFING

新刑法保障人权

在最近的普遍定期审议中,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越南在履行人权承诺方面取得的成就表示赞赏。它还为越南更好地保护和保障人权提出了数百条建议,其中182条已被越南采纳。在刑事司法方面,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17条建议与2015年刑法典的制定和修订直接相关。

核心摘要:在最近的普遍定期审议中,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越南在履行人权承诺方面取得的成就表示赞赏。它还为越南更好地保护和保障人权提出了数百条建议,其中182条已被越南采纳。在刑事司法方面,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17条建议与2015年刑法典的制定和修订直接相关。

司法部原副部长

越南现已成为九项核心国际人权文书中的七项的缔约国[1],并一直在积极落实这些文书。在最近的普遍定期审议中,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越南在履行人权承诺方面所取得的成就表示赞赏。它还为越南更好地保护和保障人权提出了数百条建议,其中182条已被越南采纳。在刑事司法方面,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17条建议与2015年《刑法典》(《刑法典》)的制定和修订直接相关。

修改刑法的基本方针之一是根据上述建议,完善刑事政策,保障和促进2013年宪法规定的公民人权和民主权利的行使。

本文重点介绍了该法典的内容及其最近的修改,旨在保障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行使。

一是修改刑罚条件规定,限制监禁刑的适用,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

罚款不仅适用于较轻的犯罪,而且适用于严重的犯罪(第35.1.a条),特别是对侵犯经济管理秩序、环境、公共秩序和安全的犯罪以及其他一些犯罪,对于特别严重的犯罪也可以判处罚款作为主要处罚(第35.1.b条)。与原刑法相比,该法增加了30条罚款处罚规定。

该守则包含有关非监禁改革的新规定。因此,如果被判处非监禁改造的人在服刑期间没有工作,他有义务在此期间从事社区服务,每天不超过四小时,每周五天。孕妇、哺乳六个月以下儿童的妇女、年老体弱者、患有致命疾病的人、患有严重或特别严重残疾的人不适用这一处罚(第 36.4 条)。

该法还规定,对于首次无意犯下较轻犯罪并有特定居住地的人,不判处有期徒刑(第38.2条)。

其次,单独增设一章(第四章),规定了原法典规定的突发事件、无刑事责任能力、正当防卫、紧急情况、逮捕犯罪人造成损害、科学技术进步的研究、试验、应用存在风险、执行指挥员或者上级命令等七种不予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三,该法对提前有条件释放做出了新的规定,如果罪犯 (i) 首次犯罪; (ii) 已取得进展并显示出良好的改革; (iii) 有特定的居住地; (iv) 如果被判犯有严重犯罪、非常严重犯罪或特别严重犯罪,有权减刑,并已服完至少一半刑期或至少服刑 15 年,对于被减为有期徒刑的无期徒刑者; (v) 已完全履行了罚款、损害赔偿和法律费用等附加处罚。

如果罪犯是战争伤残者、患病军人、阵亡英雄家属、革命功绩家属、70岁以上老人、重度、特别重度残疾者、抚养36个月以下儿童的妇女,提早释放的条件较轻,即已服完有期徒刑三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必须服满十二年以上。

提前释放的人在缓刑期间故意违反规定或者再次受到行政处分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提前释放的决定,将其送回监狱服刑。

如果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则应当执行新判决的刑罚,加上前判决未执行的有期徒刑。

但对于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主义罪、破坏和平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以及被判处死刑后减为无期徒刑的人,不予提前有条件释放(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