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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律机制加大打击海关犯罪力度

一些有关打击海关部门犯罪的新法律将于明年生效。本文介绍了这些法律的规定,重点介绍了海关当局的权限和职责。

核心摘要:一些有关打击海关部门犯罪的新法律将于明年生效。本文介绍了这些法律的规定,重点介绍了海关当局的权限和职责。

海关总署法律部

现行打击海关相关犯罪的法律包括第 100/2015/QH13 号刑法(经 2017 年 6 月 20 日第 12/2017/QH14 号法修订)、第 101/2015/QH13 号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调查机构组织的第 99/2015/QH13 号法和第 99/2015/QH13 号海关法。 54/2014/QH13。

根据2015年《刑法》规定,与海关有关的犯罪包括走私;非法运输货物或货币出境;生产或交易违禁品。

根据原《刑法》(1999年颁布,2009年修订),海关只能对自然人实施的两种走私、非法运输货物、货币出境的行为立案侦查刑事案件。

然而,随着国家经济走向全球一体化,不同经济主体参与其中,海关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大多不仅是自然人,也有商业法人。这些违法行为不仅包括走私、非法运输货物或货币出境,还包括买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逃避进出口关税、侵犯知识产权、违反货物质量安全标准、违反药品、医疗器械或检疫管理规定等。从地域上看,这些违法行为不再仅限于过境货物运输,还存在于进出非关税区(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口岸经济区)的运输中。

针对海关犯罪新形势,上述法律赋予海关对犯有走私、非法运输货物或者货币、生产、交易违禁物品三类犯罪之一的自然人和商业法人立案侦查的权力,并开展侦查活动(2015年《刑事侦查机构组织法》第33条)。

海关机关调查海关相关犯罪的权限

2015 年《刑事诉讼法》允许海关机关和主管海关官员开展海关领域刑事案件的部分调查活动(第 35 条)。它还规定了被指派执行这些调查活动的海关署长、副署长和调查员的任务、权力和责任(第39条)。

根据2015年《刑事侦查机构组织法》,可以开展部分侦查活动的海关机构包括反走私侦查局;报关后检验部门;省、跨省、市海关部门;及关闸海关分署。海关收到有关犯罪的举报或信息,或者发现情节严重到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时,必须根据2015年《刑事诉讼法》和《刑事侦查机构组织法》的规定,对举报或信息进行核实,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具体来说,他们必须对检举或有关犯罪的信息或刑事立案建议进行审议和处理,然后将处理结果通知检举、举报或建议的个人或组织,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检举人。还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请求、决定或者答复检察机关的请求,审议、处理责任机关、组织和民选代表的请求和建议,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他们。

反走私侦查部门、通关后查验部门、省级或者跨省海关部门、口岸海关分部门,发现走私、非法运输货物、货币出境或者生产、经营2015年刑法规定的违禁物品行为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对于证据明显、情节较轻、犯罪人个人身份清楚的犯罪,负责人可以决定立案侦查,调取证言,扣押、保全与案件直接有关的物证、文件,搜查海关监管区内的人员和物品,必要时提请专家审查,对被告人提起诉讼,并采取2015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侦查措施。应当自作出刑事立案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终结侦查,并将案卷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较轻但复杂的犯罪,负责人必须在作出立案决定后七日内决定立案,调取证言,扣押、保全与案件直接有关的物证、文件,搜查海关监管区内的人员、物品,并将案卷移送主管侦查机关。

他可以组织和指导调查活动或任命一名副组长调查刑事案件,检查调查活动,决定更换或取消副组长无根据和非法的决定,并根据2015年刑事诉讼法处理投诉和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