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2015 年刑法典》若干条款修正案于 2018 年 1 月 1 日生效。新的法律文本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执法机构打击一般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特别是软件盗版行为提供了更严厉的措施。
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犯罪
关于版权及相关权,该法第 225 条规定了两种侵权行为: (i) 复制作品、录音制品或录像制品; (ii) 向公众分发作品、录音制品或录像制品的副本。
除了 1999 年《刑法典》中规定的、必须由执法机构在指导性法规中解释的“商业规模”标志外,该法典还使用其他标志来识别这些犯罪,包括 (i) 所赚取的非法利润、(ii) 版权及相关权持有人/所有者的损失/损害以及 (iii) 侵权货物的数量。侵权人的犯罪记录或行政违法记录也将作为处理其侵权行为的依据。这些迹象的数量水平如表所示。这些级别将使知识产权持有人和执法机构更容易处理版权及相关权侵权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之一且出现表中标志之一的个人将被处以 5000 万越南盾至 3 亿越南盾的罚款,或面临最高三年的社区监禁。如果犯罪是有组织的或多次以上,或者非法获利至少3亿越南盾,或者版权和相关权利人遭受的损失至少5亿越南盾,或者侵权商品价值5亿越南盾或以上,则处罚可增加至3亿越南盾至10亿越南盾的罚款或六个月至三年的监禁。
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并表现出表中迹象之一的企业法人将被处以 3 亿至 10 亿越南盾的罚款。处罚最高可达 10 亿至 30 亿越南盾的罚款,或暂停业务六个月至两年。违规的企业法人实体还可能被处以1亿至3亿越南盾的罚款,并被禁止在某些领域开展业务或一年至三年内不得筹集资金。
为了处理侵犯著作权/相关权的行为,权利人有权请求执法机关调查/检查是否可以将侵权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执法机关接到著作权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请求后,应当审查侵权行为是否具有本法第225条规定的犯罪特征。为了进行审查,需要确定侵权人的非法利润或权利人的损失/损害或侵权商品的价值。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法机关有权抓获侵权嫌疑人,扣押用于实施侵权行为的电子介质和数据、电子邮件、邮件等侵权物品、手段和设备,以便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便于查处侵权行为特别是网络侵权行为。
相关个人、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必须配合执法机关开展侵权调查,并应执法机关的要求提供信息和文件。
这是越南知识产权执法史上第一次,软件著作权人和执法机构可以评估软件侵权的范围和性质,并决定采取行政处理还是刑事执法的措施来处理侵权行为。
目前,查明商业软件联盟(BSA)或软件公司侵权行为的标准程序是与执法机构合作并对涉嫌侵权者所在地进行现场检查。执法机关发现未经软件所有者许可而安装、使用侵权软件的,应当统计侵权软件的数量,并作出侵权行为的书面记录,然后作出处罚决定。最常见的处罚是罚款。对于侵犯作品复制权的行为,最高处以3000万至7000万越南盾的罚款;对于侵犯向公众分发作品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的行为,最高处以2000万至6000万越南盾的罚款。如果软件所有者希望获得侵权人的赔偿,则必须与侵权人进行谈判或向民事法庭提起诉讼。
执法机构可以在没有(软件)版权所有者的正式请求的情况下发布对(软件)版权侵权者提出刑事指控的决定。这是2015年刑事诉讼法相对于2003年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