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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TNAM INDUSTRY BRIEFING

越南的企业刑事责任

2015年的《刑法》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的巨大进步,追究商业法人实体的犯罪行为责任。其新颖的规定为近年来打击商业法人犯罪行为以及打击犯罪特别是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核心摘要:2015年的《刑法》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的巨大进步,追究商业法人实体的犯罪行为责任。其新颖的规定为近年来打击商业法人犯罪行为以及打击犯罪特别是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2015年《刑法》[1]通过追究商业法人实体的犯罪行为责任,标志着该国刑事司法的巨大进步。其新颖的规定为近年来打击商业法人犯罪行为以及打击犯罪特别是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行政刑法系

在加速融入国际社会的背景下,越南加入了许多打击犯罪的国际公约,如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议定书、《反腐败公约》以及各种反洗钱国际文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要求各缔约国采取符合其法律原则的必要措施,确定法人参与严重犯罪的责任。根据缔约国的法律原则,法人的责任可以是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

作为缔约国,越南不想让法人实体参与有组织犯罪集团的行为以及越南一直认为是犯罪的腐败行为不受惩罚。此外,根据越南国家银行最近关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反洗钱四十项建议的报告,如果越南不想受到亚太反洗钱组织(APG)的特别监管,则必须设定明确的期限,并出示主管当局承诺将法人实体的上述行为定为犯罪的证明。

事实上,近年来商业法人违法行为,特别是环境污染、贸易欺诈、逃税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日益增多、后果严重,也意味着对这些违法行为的行政和民事(非刑事)制裁是无效的。

基于上述原因,2015年《刑法》(2017年修订)(《刑法》)新增一章确立了商业法人的刑事责任,体现了国家履行刑事司法国际承诺的决心。

为什么只有商业法人才承担刑事责任?

审查商业法人刑事责任的基础源于将法人领导者或授权代表的行为和过错与法人本身的行为和过失同质化的理论。换言之,要追究商业法人的犯罪责任,需要证明其领导者或授权代表的犯罪行为和过错以及其他一些情况(此类行为是以该单位的名义、为该单位的利益实施的等)。如果后者为了利益或在该实体的经营范围内并在其指示或批准下实施此类行为,这也可能导致该实体及其领导人或授权代表对同一犯罪行为承担双重刑事责任。

尽管可追究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类型因国家而异,但包括越南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事司法系统并不将国家视为可追究刑事责任的实体。考虑到当前国家机器的组织特点以及越南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状况,该法典还将国家机关、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武装部队、群众组织、专业协会和社团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外。由于这些机构和组织是用国家预算资金运作的,不可能对其处以罚款、没收财产等处罚。另一方面,这些实体很少从事经济活动,因此他们几乎没有机会实施经济、环境、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犯罪。 [2]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的定义,商法人包括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以谋取利润并分配给其成员为主要目的的法人。应该指出的是,根据2015年《民法典》[3]第74.1条和2014年《企业法》第183.1条,私营企业不属于(商业)法人实体,因为其所有者必须以其财产对其企业的经营承担无限责任。

法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商业法人除符合本法第27.2条、第27.3条规定的刑事责任审查时效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犯罪行为以其名义实施,即由商业法人实体的合法代表(领导者、执行官或合法授权代表)代表其实施;

• 犯罪行为是为了其利益而实施的。

商业法人代表人并非为了商业法人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仅追究该代表人的刑事责任。例如,如果商业法人实体没有从其管理者的逃税行为中受益,则不能追究该犯罪行为的责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