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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法

去年11月通过的《规划法》标志着旨在同步和统一现行规划法规的制度变革。

核心摘要:去年11月通过的《规划法》标志着旨在同步和统一现行规划法规的制度变革。

去年11月通过的《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标志着一次制度变革,旨在同步统一现行规划法规。

该法共六章59条,确立了国家总体规划体系和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国家管理规划工作的职责。它规范总体规划的制定、评审、决定或者批准、公布、实施、评估和调整。

国家总体规划体系

根据该法,国家总体规划体系分为五级,包括国家、地区、省总体规划、特别行政经济单位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国家总体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国家海洋空间总体规划、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部门总体规划四类。

该法废除了特定行业和产品的总体规划。这是该法带来的一个重要变化。

关于不同层次、不同类别总体规划之间的关系,该法规定,全国总体规划是制定全国其他总体规划的基础。国家部门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国家总体规划、国家海洋空间总体规划或者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总体规划必须与所有国家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省级总体规划必须与国家和地区总体规划相一致。同时,城乡总体规划必须遵循国家、地区、省总体规划。

该法的两个附录列出了国家部门总体规划以及技术和专业规划。

国家总体规划体系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0年,国家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30-50年,地区和省级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30年。

规划活动的监督

该法第 12 条规定了机关、组织、社区和个人对规划活动发表意见和监督规划活动的权利和责任。因此,机关、组织和社区有权对规划活动提出意见和监督,而个人则可以对规划活动发表意见。

总体规划的制定、评审、决策、批准、实施、调整等工作,应当为各部门、组织、社区和个人对规划活动提出意见和监督创造条件。

根据该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规划机构应当收集有关部委、部级机构、有关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以及有关机关、组织、社区和个人对总体规划的意见。其中,国家行业总体规划的意见由总体规划制定机构收集。对于地区和省级总体规划,规划机构必须咨询邻近地区的省级人民委员会。

将通过发送总体规划档案和文件并在规划机构网站上发布的方式收集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意见。被咨询的机构和组织将被要求以书面形式答复。依据公社、区、乡民主行使法的规定,通过在规划机构网站上发布总体规划、在公共场所展示总体规划、发放问卷和访谈、召开会议或研讨会等方式收集社区对总体规划的意见。

对规划活动收集的意见要进行研究、消化、解释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