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在刑事诉讼从侦查、起诉到审判的全部过程中发挥着尤为重要的作用,是证明或者认定对刑事案件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和情况的工具。本文分析了越南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和证据来源的规定。
Doan Thi Ngoc Hai, LL.M., Nguyen Van Dien, LL.M.
2015年《刑事诉讼法》(简称《2015法典》)第86条将证据定义为“按照本法规定的顺序和程序收集的事实,作为判断是否实施犯罪行为、查明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以及对解决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的其他情节和事实的依据”。
这一定义与 2003 年《刑事诉讼法》(简称《2003 年法典》)中的定义类似。
然而,虽然2003年刑法第64条规定证据使用者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诉讼实施机构),但2015年刑法关于证据的定义却没有提及证据使用者,这意味着不仅诉讼实施机构,而且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告人、辩护律师和被害人,都可以在证明/反证犯罪行为过程中使用证据。
为了明确上述“公开”态度,2015年《刑事诉讼法》关于被控告人、刑事提请立案人、紧急案件在押人员和被捕人、在押人员、被告人、被告人、民事原告和答辩人、辩护律师等权利的规定规定,这些人可以对有关证据、文件和物品提出意见,并请求有资格的诉讼实施人员检查和评估。该法还赋予辩护律师、被控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人、被请求立案的人、被害人和其他当事人检查和评估证据的额外权利。
根据 2015 年法典第 87 条,可以从以下来源收集或识别证据:
• 证词和陈述;
• 专家评估和财产估价结论;
• 刑事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活动的书面记录;
• 履行司法任务和其他国际合作活动的结果;
• 其他文件和物品。
第87.2条强调,不按照2015年刑法规定的顺序和程序收集的事实资料不具有法律价值,不能作为解决刑事案件的依据。它还规定,诉讼实施人员必须客观、全面地核查和评估所有收集的刑事案件证据。
与2003年《刑法》相比,2015年《刑法》更加明确了若干证据来源(刑事立案和判决执行活动的陈述和笔录),并增加了一些新的证据来源(电子数据、财产评估结论、司法履行和国际合作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