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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商业法人一审管辖权

审理被告为商业法人的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权,根据案由、当事人、地点确定。本文分析了2015年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责任审查程序和审理商业法人一审管辖权的规定,并提出了对越南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建议。

核心摘要:审理被告为商业法人的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权,根据案由、当事人、地点确定。本文分析了2015年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责任审查程序和审理商业法人一审管辖权的规定,并提出了对越南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建议。

河内法大学讲师

涉案事由的一审管辖权(属事管辖权)

2015年《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法》)规定,一审法院审理商业法人刑事犯罪的案件管辖范围,取决于商业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商业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有限,导致一审管辖权因涉案事项而受到限制。换句话说,法院只能对犯有该法第 76 条规定的 33 种犯罪行为中的一项或多项的商业法人进行审判。

这种管辖权还取决于犯罪的性质和对社会的危险以及刑事案件的复杂性。例如,违反自然资源研究、勘探、开发利用犯罪案件[2],由于其性质复杂,无论情节较轻还是严重,都由省级法院或军区级军事法院审理[3]。涉及其他犯罪的刑事案件,可以按照一般规定由省级法院、军区级军事法院或者区级法院、地区军事法院审理 [4] 。

适用于个人的第一审管辖的一般规定也可以适用于商业法人。对于属于商业法人刑事责任范围但不属于其审理管辖范围的案件,法院必须将案卷退回原起诉检察院移送具有适当起诉权限的检察院 [5] 。

商业法人犯有与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同等或者较轻的犯罪行为,属于商业法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的,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审判[6]。法院认为商业法人的犯罪行为比检察机关起诉的犯罪情节严重,属于商业法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范围和管辖范围的,应当将案卷退回检察院重新起诉,并将理由明确告知被告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如果检察院仍然坚持起诉被告人的罪名,法院可以以更严重的罪名审判被告人 [7] 。

在审判准备阶段,有理由认为被告人除检察机关起诉的犯罪行为外,还有其他属于商业法人刑事责任范围的行为的,审判长可以作出将案卷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的决定[8]。

除上述一般规定外,《法典》第 443.2 条还有一项仅适用于法人的特别规定。该规定规定,法院认为法人没有犯罪或者法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可以裁定终结刑事案件或者裁定法人被告人、被告人的地位。与个别被告人相比,只有在开庭前检察院撤回全部起诉决定的情况下,审判长才能裁定停止刑事案件[9],并且有理由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合议庭必须宣告被告人无罪[10]。

出于多种原因,我们认为这一特殊规定并不合理。首先,在审判准备阶段,审判长仅根据案卷材料自行研究认定不构成犯罪或法人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通过刑事立案、侦查、起诉,一致认定构成犯罪或法人行为构成犯罪。其次,审判长宁愿决定审理该案,以便合议庭在研究案卷、进行对抗式审理和裁判审议后做出最终结论。第三,受影响的法人需要的是无罪判决,而不是终止案件的裁决。

当事人理由的一审管辖权(属人管辖权)

本法规定的一审法院审理法人犯罪的当事人的管辖权取决于法人的地位。越南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商业法人的刑事责任,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75条的定义,商业法人包括企业和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机构。除商业法人外,其他人不得因 2015 年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而受到刑事指控。

被告系非人民军队管理的商业法人,由人民法院管辖。只有涉及军事秘密,对现役军人、国防工人、后备军人的生命、健康、荣誉和尊严造成损害,对人民军队的财产、荣誉和名誉造成损害,或者涉及在人民军队管理和守卫的军营、军区或者戒严地区实施的犯罪的刑事案件,才可以由军事法院审理[11]。

被告人是人民军队管理的商业法人,自然由军事法院管辖。然而,该法第 272.1.a 条并未规定军事法院对个别罪犯的审判管辖权。因此,本条应当增加军事法院对商业法人、军人、民兵、自卫队成员、人民军队公民等被告的审判管辖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