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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加班

根据2012年《劳动法》第104条,正常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或每周48小时。雇主可以为雇员设定每小时、每天或每周的工作时间范围。如果是每周工作时间,则正常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 10 小时,每周不得超过 48 小时。

核心摘要:根据2012年《劳动法》第104条,正常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或每周48小时。雇主可以为雇员设定每小时、每天或每周的工作时间范围。如果是每周工作时间,则正常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 10 小时,每周不得超过 48 小时。

我公司生产季节性农产品,工作量和生产时间都不稳定。如果我在劳动部门登记了固定工作时间,员工每月总工作时间在195小时以下,超出登记工作时间的工作是否会被视为加班?要求员工加班的条件是什么?

职工每月工作时间在195小时以下,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的,超出每天10小时或者每周48小时工作时间的,视为加班工作时间,由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您的公司可以在其内部工作制度中规定轮班制员工享有按小时计算的工作时间,其中白班为当日06:01至21:59,夜班为当日22:00至次日06:00。

但是,如上所述,贵公司必须确保正常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10小时,每周不超过48小时。

根据2012年劳动法,企业可以要求员工在完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加班:

(i) 取得雇员的同意;

(二)保证员工每日加班时间不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一半。采用周工作制的,正常工作时间加上加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12小时,每月30小时,每年不得超过200小时,但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每年加班时间总计不得超过300小时。

政府在2013年5月10日第45号法令中规定,每年加班总时间在200小时至300小时之间,具体如下:

• 以下情况可以安排加班:

(一)纺织、服装、皮鞋、农林水产品生产及出口加工;

(ii) 发电和供应、提供电信服务、炼油、供水和排水;

(三)其他需要紧急处理的情况。

用人单位组织加班时,必须书面通知当地协助省级人民委员会履行国家劳动管理职责的专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