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TER
VIETNAM INDUSTRY BRIEFING

制定越南加密资产的法律框架

目前,国际上对于“加密资产”、“数字资产”、“虚拟资产”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全球反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监管机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 表示,“虚拟资产是价值的数字表示形式,可以进行数字交易或转移,可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1] 加拿大有关数字资产的示范立法《受托人统一访问数字资产法案》将“数字资产”定义为“通过电子、磁性或光学手段以数字或其他无形形式创建、记录、传输或存储的记录”或通过任何其他类似的方式。”[2] 加密货币(或虚拟货币)是加密资产(或虚拟资产)的一种形式。对于这个词,国际上

核心摘要:目前,国际上对于“加密资产”、“数字资产”、“虚拟资产”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全球反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监管机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 表示,“虚拟资产是价值的数字表示形式,可以进行数字交易或转移,可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1] 加拿大有关数字资产的示范立法《受托人统一访问数字资产法案》将“数字资产”定义为“通过电子、磁性或光学手段以数字或其他无形形式创建、记录、传输或存储的记录”或通过任何其他类似的方式。”[2] 加密货币(或虚拟货币)是加密资产(或虚拟资产)的一种形式。对于这个词,国际上也没有统一的定义。

Luu Huong Ly 和 Le Ngoc Giang

司法部民经济法司

目前,国际上对于“加密资产”、“数字资产”、“虚拟资产”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全球反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监管机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 表示,“虚拟资产是价值的数字表示形式,可以进行数字交易或转移,并可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 [1] 加拿大有关数字资产的示范立法,即《受托人统一获取数字资产法案》,将“数字资产”定义为“通过电子、磁性或光学手段或任何其他类似手段以数字或其他无形形式创建、记录、传输或存储的记录”。 [2]

加密货币(或虚拟货币)是加密资产(或虚拟资产)的一种形式。对于这个词,国际上也没有统一的定义。根据美国《虚拟货币业务统一监管法》,虚拟货币是价值的数字表示形式,用作交换媒介、记账单位或价值储存手段,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但可能具有与真实货币等值的价值。但是,虚拟货币不包括(i)商家授予无法兑换法定货币、银行信贷或虚拟货币的价值的交易,以及(ii)仅在游戏平台内使用的价值的数字表示形式。 [3]

在实践中,虽然“虚拟资产”一词非常流行,但也存在其他术语,例如“数字资产”或“加密资产”,这些术语可以互换。在本文中,作者将使用术语“加密资产”。

加密资产是通过应用分布式账本技术(DLT)创建的,其中最流行的是区块链与密码学的结合。在实践中,个人和组织经常创建和交换加密资产来满足他们的期望。大多数加密资产都是耐用的、可分割的和可转让的。这些资产的价值通常来自于其供应稀缺性。因此,加密资产就其本质而言也是财产。

加密资产分为证券型代币、支付型代币和实用型代币。证券型通证是一种加密资产,具有国家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特征,是所有者对要约方资产或资本的合法权益的证明。支付代币或加密货币是一种加密资产,根据国家安全法,它不是证券,而是在社区内被信任并用作支付媒介,无需中心化机构。实用代币或访问代币是一种加密资产,它既不是安全代币也不是支付代币,用于访问和使用特定服务。应该注意的是,加密资产可以是上述代币的混合体。

一般来说,区块链技术,特别是加密资产,具有许多技术优势,并且可以作为筹款工具和为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创建生态系统带来突破性的好处。另一方面,如果没有适当的法律框架和有效的执法,它们也可能被滥用于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等非法目的。

越南目前对加密资产的法规

最近,越南对加密资产还没有明确的定义和法规。越南现行法律框架中尚未对“虚拟资产”、“虚拟货币”、“加密资产”和“加密货币”等术语进行定义。国际经验研究表明,原则上,我们可以根据特定加密资产的技术特点和用途,对加密资产具体适用现行相关规定。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统一的加密资产法律框架,给实践中法律适用和执行带来了混乱和挑战,也给交易和国家监管带来了风险;为欺诈活动打开了大门,同时也阻碍了诚实守信的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因为与加密资产相关的活动常常被错误地视为“非法”。

司法部对越南现行法律框架中与加密资产相关的条款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和研究,该审查表明了几个事实[4]:

(i) 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加密资产应根据其具体特征和经济功能,在2015年《民法典》“财产”的概念范围内,被视为一种物、可转让票据或财产权[5]。然而,由于缺乏将加密资产定义为财产的法律文件,给法律执行和实践中的应用带来了各种困难。加密资产既不受 2005 年商法管辖,也不受该国现行商法体系任何文件中定义为“商品”或“服务”。根据越南现行的证券法,即使加密资产具有证券的所有特征,但其是否属于证券仍存在争议。根据现行银行法和外汇法,一般的加密资产(特别是加密货币)不是法定货币、支付工具或外汇;

(ii)关于首次代币发行(ICO)的管理,目前除了禁止“以电子商务活动名义向其他个人和组织非法集资”的规定外,尚无法律文件规范ICO活动[6];

(iii)关于加密资产投资、购买和销售的管理,由于没有法律文件禁止与加密资产相关的业务和投资,因此这些活动不被视为违反投资和业务法律。而且,加密资产不属于禁止商品或附条件买卖商品清单;并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