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TER
VIETNAM INDUSTRY BRIEFING

越南野生动物保护法概述

越南政府充分认识到国家面临的生物多样性丧失风险的严重性,致力于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框架。本文简要介绍了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文件,分析了其缺陷和局限性,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核心摘要:越南政府充分认识到国家面临的生物多样性丧失风险的严重性,致力于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框架。本文简要介绍了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文件,分析了其缺陷和局限性,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越南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然而,人口的增加和非法野生动物狩猎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的风险很高,并使许多动物濒临灭绝。越南政府充分认识到形势的严重性,重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框架。本文简要介绍了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文件,分析了其缺陷和局限性,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杂志社副主编

养护和保护野生动物,需要完成两项密切相关的任务:保护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保护野生动物免受各种客观和主观因素的侵袭。现实表明,野生动物物种正面临着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疾病、狩猎和过度开发等诸多威胁,其中非法狩猎、交易和消费是野生动物数量急剧减少的主要原因。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国家主任范玉盛博士在评估多年来自然生态系统的脆弱性时发出警告[1]:“我们正面临自恐龙消失以来的第六次大灭绝,这是第一次人为灭绝。我们的星球正在崩溃。”

保护野生动物和濒危、珍贵、稀有动物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当务之急,越南也不例外。该国不少动植物物种灭绝的风险日益增加。根据2007年越南红皮书,该国有882种物种受到威胁,其中包括418种动物和464种植物物种,比1992年的数字增加了167种。其中,116种动物被列为“极度濒危”,45种植物被列为“极度濒危”。之前被列为“受威胁”的九种动物目前被认为已经灭绝,包括两角犀牛、考普雷、貘、果子狸、鲤鱼、日本鳗鱼、多鲤鱼、咸水鳄鱼、梅花鹿和拖鞋兰。

为应对这一局势,越南采取了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法律措施。政治上,越南共产党把野生动物保育和保护作为必须完成的重点任务。 2013年6月,党的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指出,“生物多样性下降,生态失衡风险大面积蔓延,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并提出了“严格保护濒危、珍贵、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这一十分具体的中心任务。经济上,国家已形成多项环保基础。法律上,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逐步制定和完善,为处理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奠定了法律基础。

越南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

不可否认,法律措施是养护和保护野生动物及濒危、珍贵、稀有物种最实际、最有效的方式。越南充分认识到法律在野生动物和濒危、珍稀物种保护中的作用和意义,特别重视制定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内的环境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

从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初期颁布的第一批文件,如1946年7月20日第131号法令和1949年12月21日第142号法令,明确规定森林保护和发展的主力军护林员的职能和任务以来,越南保护野生动物和濒危、珍贵、稀有物种的法律制度得到显着完善。我国于1994年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和《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目前已制定了从国会的法规和法律到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总理以及各部委和职能机构颁布的细则文件等众多不同领域、不同级别的文件。重要文件包括2008年《生物多样性法》、2017年《林业法》、2014年《投资法》、2012年《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2015年《刑法》、2015年《刑事诉讼法》、2015年《刑事侦查机构组织法》等; 2019年第06号政府令,关于管理濒危、珍贵和稀有森林动植物和实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年第05号决议,指导适用刑法第234条、第244条关于违反野生动物和濒危、珍贵、稀有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的行为; 2013 年第 1250 号总理决定通过了国家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有效性

虽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并没有正式划分为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两个分支,但有时法律专家为了研究活动的方便而采用这种划分。同样,野生动物和濒危、珍贵、珍稀动物保护的法律关系也可以分为三个基本组:(一)野生动物和濒危、珍贵、珍稀动物管理和保护法规; (二)违反野生动物和濒危、珍贵、珍稀动物保护法律行为的处理规定; (三)野生动物和濒危、珍贵、珍稀动物物证处理和救助规定。但上述两个案例的划分具有比较性,大多仅用于研究目的。

本文重点评估野生动物和濒危、珍贵、珍稀动物保护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规定——即涉及野生动物和濒危、珍贵、珍稀动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理,从行政处罚到刑事责任审查,以及没收野生动物的处理。

野生动物保护法

根据越南词典,“保护”的意思是保护(属于共同财产的历史意义)免受损坏和损失。因此,保护野生动物和濒危、珍贵、珍稀野生动物是国家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活动。笔者在查阅多方资料后,同意潘永俊的观点:“濒危、珍贵、珍稀动物保护法,是为了有效保护濒临灭绝的濒危、珍贵、珍稀动物,为有效保护濒危、珍贵、珍稀动物,在开发、利用、交易、运输、影响等过程中产生的规范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规则体系,由国家颁布或承认,并由国家保障其执行。”强制力”[2]。一般来说,法律可以被视为一种有效的工具,通过向相关利益相关者分配具体的责任来帮助促进和确保保护活动的有效性,从而为发生违法行为时确定各个特定主体的责任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改变参与环境关系的个人、组织和家庭的行为;特别是为保护活动的检查、检查、监督和违法行为的处理创造了有利条件[3]。

在越南,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在全国国家公园和保护区内建立了统一的濒危、珍贵和稀有物种保护机制,同时制定了有效的控制濒危、珍贵和稀有本土动物的商业养殖和运出原产地的机制,从而有利于国家机构根据具体和明确的法律机制对濒危、珍贵和稀有动物的进出口进行控制和监督[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