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另一个国家拥有至少三年的传销经营经验,则可以在越南注册以传销形式开展业务。
工业和贸易部(MOIT)的此类提案预计将为许可机构提供评估传销行业参与者信用度的工具,因为传销行业很容易被滥用于诈骗目的。
修订2018年第40号令的法令草案建议,应修改传销企业存款使用条件的规定,以确保传销参与者在传销企业停止经营但未履行对传销义务时的利益。
根据现行规定,传销公司必须在越南的商业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存入相当于其注册资本 5% 的存款,但不得低于 100 亿越南盾(432,900 美元)。当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公司及其参与者之间就该义务的争议的解决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决时,可以使用该保证金。
然而,40号令并未明确什么是“企业在传销活动中对传销参与者的义务”。为了明确这一点,工信部在该草案中提出,传销公司必须履行与传销活动相关的所有义务,包括向传销参与者支付佣金、补偿和奖金的义务,以及根据规定赎回传销参与者退回的货物的义务。合同或补偿计划产生的其他义务将被视为与传销活动无关。
为了促进对传销业务的管理和监督,草案建议禁止国际传销活动的赞助,包括禁止越南的传销参与者为外国的其他人提供赞助,反之亦然。该建议旨在防止传销企业以支付佣金的方式汇出境外,或利用境外经营活动利润向境内传销参与者收取不合理的高额佣金。-(VLL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