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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交易中的高利贷将被定为刑事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指导2015年刑法第201条关于民事交易中高利贷犯罪和高利贷案件审理的决议草案,在民事交易中实施高利贷的人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核心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指导2015年刑法第201条关于民事交易中高利贷犯罪和高利贷案件审理的决议草案,在民事交易中实施高利贷的人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在贷款期限届满前发现提供高息贷款的民事交易的,按照借款人实际支付的金额确定违法所得。

同时,民事交易期限届满,借款人尚未足额支付贷款利息或者仅支付部分贷款利息的,仍按照整个民事交易期间认定违法所得。

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或者与经纪人、中间人串通收取合同费、咨询费、服务费、联系费等各种费用的,在法院审查贷款人刑事责任时,该等费用将计入贷款利息,计算利率和违法所得。

该草案还提到了多次实施高利贷犯罪、非法收入总额达 1 亿越南盾(4,300 美元)或以上的人。据此,这些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接受刑事责任审查,且刑事责任审查时效尚未届满,除按照被征收财产价值对应的刑罚等级处罚外,还应当按照“犯罪两次以上”加重刑事责任的情节处罚。

中介人明知仍提供咨询或者实施引诱、诱导、强迫借款人或者出资为贷款人提供高息贷款、催收债务等行为的,将被以共犯刑事罪追究。

如果违法者犯下与收债相关的不同行为,例如取消借款人的财产或对借款人使用武力,他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其所犯的行为提出刑事指控。

此外,贷款人通过在民事交易中提供高息贷款而收取的非法收入属于非法挪用金额,将退还给借款人,除非借款人将贷款用于赌博或非法毒品交易等非法目的,非法收入将被没收并汇入国家预算。-(VLL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