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本文对刑法关于传销罪的规定及其不足之处进行了分析和澄清,并针对犯罪构成部分提出了完善规定的建议。
目前,由于缺乏明确的依据,执法机关仍难以区分传销违反规定罪(2015年《刑法典》第217a条规定)与诈骗、欺骗顾客侵占财物罪(《刑法典》第174条、第198条规定),甚至与类似的民事纠纷也难以区分。在本文中,作者分析和澄清了该法关于传销犯罪的规定及其不足之处,并针对犯罪构成部分提出了完善这些规定的建议。
Le Dang Doanh [1] and Pham Tai Tue [2]
越南法律对传销和传销相关犯罪的定义
2018 年 3 月 12 日第 40 号政府令(第 40 号令)第 3 条将传销定义为利用多层次、多分支机构的参与者网络进行的商业活动,这些参与者从自己和其他参与者的销售结果中赚取佣金、奖金和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该法第217a条,违反传销活动规定罪,是指按照传销模式组织经营活动的人,为了谋取私利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故意违反传销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该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3]。
该罪有以下主要特点:
* 传销活动组织者设立多层次、多分支机构的网络,违反国家第40号令规定的传销管理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 组织传销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通常隐藏在民事买卖交易中,以获取不正当利益,难以被发现和刑事处理。
* 其后果非常严重,因为大多数受害者(损害受害者)在大多数情况下数量众多,很容易因为知识有限或贪婪而被骗,或者被承诺佣金所吸引。
如果没有主管机构[5]颁发的传销登记证书进行传销活动,或者违反该证书中登记的传销活动,将被指控犯有此罪。根据第40号令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违反传销登记证书的行为有:
- 要求某人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以签订参与传销活动的合同;
- 要求某人存入一定金额(参与费)以参与传销网络;
- 以高于该商品市场价格的价格向网络参与者出售商品;
- 拒绝按照合同承诺和法律规定回购之前出售给网络参与者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