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朝《国朝兴禄》刑法
《国朝兴禄》(宫廷刑法)是越南封建国家第一部综合性、最古老的法典,其主要内容保留至今。它是一部总法典,包含刑法、行政法、民法、婚姻家庭法、诉讼法等各部法律的法律规定。然而,《国朝兴隆》基本上是一部刑法。其大部分条款已以刑法的形式表述。
关键词:政策
《国朝兴禄》(宫廷刑法)是越南封建国家第一部综合性、最古老的法典,其主要内容保留至今。它是一部总法典,包含刑法、行政法、民法、婚姻家庭法、诉讼法等各部法律的法律规定。然而,《国朝兴隆》基本上是一部刑法。其大部分条款已以刑法的形式表述。
黎青棠(Le Thanh Tong,1442-1497)是15世纪下半叶越南著名的国王、改良主义者和著名诗人。他也是封建越南历史上在位时间最长的国王之一。他在位38年,为国家和民族做出了巨大贡献,使大越(越南旧称)进入了繁荣辉煌的时期。
1428年,黎来即位,建立晚黎王朝,定都东都(升龙,今河内),改国号为大越。
与陈氏交往密切、在朝廷影响力较大的贵族胡贵利于1400年篡夺了陈氏家族的权力,废黜了国王,建立了新的王朝——胡氏王朝。胡贵利自立为王,将国家更名为大五,并将永禄(清化省)定为新首都,并称之为西都(西都)。
1226年,陈氏家族从李朝手中接管了权力。陈朝时期,封建君主政体在李朝已经奠定的坚实基础上继续稳步发展。
随着早期黎朝的衰落,其最后一位国王黎龙定于 1009 年去世,李朝(1009-1225)诞生,开启了越南民族历史的新时期。大规模建设开始,为民族和独立封建国家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综合基础。
封建阶级的法律思想,包括封建统治阶级关于法律的主要思想和观念。研究大越主流意识形态的研究者得出的结论是,越南封建阶级在精神上还不够强大,无法创造出自己的、独立的、与国家地位相称的意识形态。在总体思想层面上,特别是在法律思想层面上,越南封建阶级吸收了外来思想,并在自己的阶级观和民族传统的某些因素的基础上进行了改造。
在越南历史上,10世纪在许多领域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可以说是该民族历史的转折点。所有这些变化,都是围绕反抗北方封建帝国的统治,夺回民族独立,从而结束了千余年的依赖和亡国状态,开辟了国家发展的新时期。
雄王时期的国家,即文朗国和后来的悠乐国,只是国家的原始形式,尚无严密明确的政治机构和集中的中央行政机构。它只是比部落联盟更高层次的一种组织形式。这样的国家由于缺乏文字,还没有成文法,社会关系仍然非常简单,由习惯法规范。
《行政诉讼法》扩大了法院处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该法将于 2011 年 7 月 1 日生效。
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已同意立即将越南的鲶鱼从其消费者指导手册的红色名录中删除。
越南刑事诉讼制度是在1988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颁布后正式确立的。它吸收了适合越南实际情况的对抗式诉讼制度的一些先进思想,但仍然具有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典型特征:
在最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提出部分民事案件应当参照先例进行审理。但这一提议并未得到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支持。本文探讨了先例的性质及其对越南法院诉讼程序的可能影响。
越南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从三个重要方面影响工资和工资政策。首先,进一步的经济一体化扩大了工资差距,这与越南维持低收入差异的承诺相矛盾。
在任何证券交易市场中,从未公开的知识中获利的诱惑都是难以抗拒的。一家小公司的低层经理偶然发现了一些不适合他的信息——这些信息表明他的雇主很快就会被微软收购——他无法抗拒根据这些信息采取行动并投资于他雇主的股票。
根据越南工商会 (VCCI) 进行的一项调查,越南各部委的法律和监管执法工作首次接受商界的评估。
由于不符合规划,钢铁行业正遭受严重的过剩,有30多个钢铁项目的许可超出了该行业的官方计划。这些项目每年总共为该行业注入了 6000 万吨的额外产能,而监管不力和地方当局松懈是罪魁祸首。
毫不夸张地说,Vedan[1]杀死了Thi Vai河。多年来,该公司将味精厂大量未经处理的废水“偷偷”排入河中,严重污染了水道,损害了群众的生计。
持续的停电正在损害经济,并让人们在今年夏天的酷热中发疯。领先的电力供应商越南国有电力公司屡屡遭遇干旱和发电厂建设推迟的情况。
多层次营销(“MLM”)长期以来一直是发达国家流行的商业活动,并且一直是不断发展的计划的主题,以利用粗心的参与者的不公平优势。近年来,传销企业在越南为他们的计划找到了肥沃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