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增值税 (VAT) 税率为 5% 的生产商、贸易商和服务提供商,如果 12 个月后尚未扣除的进项增值税金额达到 3 亿越南盾(12,200 美元)或以上,则有资格获得增值税退税。
财政部近日发布的最新增值税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这一新规定。
草案规定,适用增值税退税的投资项目是指正在投资阶段的新建、扩建项目,包括分期或者分项组成的项目,但不包括不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目前处于投资阶段的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勘探和开发项目,如果其投资阶段产生的进项税额尚未退还,且尚未完全扣除的进项税额余额达到或超过3亿越南盾,也有资格获得增值税退税。
财政部建议取消对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企业投资项目不予退还增值税的规定。同时,有条件经营项目的企业项目,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不能享受增值税退税。
草案还取消了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进口后出口货物以及部分先退后验的出口货物不予退还增值税的规定。企业所有权变更、业务转型、合并、合并、分立或终止时有关增值税退税的规定也将同时废止。
此外,草案还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增值税退税过程中的责任,前者对退税资料的有效性负责,后者对退税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根据草案,财政部长将有权指定退税条件。- (VLL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