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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豁免权[1]

2024-02-12 08:5500Vieter编辑部vietnam_law_magazine

核心摘要:为了在刑事诉讼中保护证人,越南法律规定了对证人的保护,并免除与犯罪者有个人关系的人的刑事责任,并规定了不得担任证人的人员。然而,证人豁免应正式制度化,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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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豁免权

证人是指证人向诉讼执行机构提供有关刑事案件或案件相关情况的信息,以查明此类案件或案件的事实真相。从本质上讲,证人是履行作出陈述的义务,这些陈述构成证据来源。因此,证人豁免是指证人不承担作证义务。这类似于世界许多国家宪法和法律体系中所规定的被刑事指控者保持沉默的权利。证人享有陈述义务豁免是刑事诉讼参与人陈述义务豁免意识发展的产物,符合刑事诉讼参与人保护人权和权利义务平等的要求。

狭义上,证人豁免是指证人免于被迫作出针对自己或其家人的陈述(因为此类陈述可能被用来起诉他们或其家人)。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证人豁免是指个人拒绝作出不利于自己或家人的陈述的权利,同时也是法律禁止将其陈述作为证人的人的权利。因此,享有证人豁免权的人可以在理应参加刑事诉讼的情况下拒绝参加。因此,证人豁免可以解释如下:

(i) 只有以证人身份参与刑事诉讼的人才有权享有证人豁免。

这些人必须了解与犯罪信息或刑事案件有关的情况,并被有能力进行刑事诉讼的机构传唤作出陈述。但是,有必要将享有证人豁免权的证人与不具备证人资格的人区分开来,即那些因精神或身体缺陷而无法感知犯罪信息或刑事案件的情况或无法如实陈述的人[2]。

(ii) 证人豁免旨在保护证人的权利,需要诉讼进行机构遵守。

证人豁免权是保护证人权利的工具。为了澄清刑事案件或事项的事实真相,诉讼执行机构可以听取证人的陈述并要求证人参加某些诉讼活动。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这些机构必须严格遵循尊重和保护人权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某些刑事案件中,证人豁免可能有助于防止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特别是那些由于担任证人的刑事案件涉及其家庭成员而其证言可能影响其权益,或者他们为了掩盖其他违法行为而拒绝作证,或者他们是未成年人,其心理和正常心智发育可能会受到其证言的严重影响而不能总是如实陈述的证人。

(iii) 证人豁免权是仅授予某些证人的特权。

总的原则是证人有义务陈述其所知的全部情况,以利于刑事案件的迅速、客观、准确的解决。法律规定了这种作证义务及其豁免权,法律规定某些主体在某些情况下因合理的原因而免于履行作证义务或部分义务,或者规定诉讼进行机构不要求证人作证。

根据越南现行规定,与刑事案件中被指控人有家庭或职业关系的几类证人,即使知道或应当知道刑事案件的相关情况,也不会因未履行作证义务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iv) 享有证人豁免权的人在参与刑事诉讼时可以选择享有或不享有这种豁免权。

2015 年《刑事诉讼法》(《法典》)第 66 条规定了诉讼机构认定为证人的权利和义务。然而,享有证人豁免权的证人在参与刑事诉讼时可以选择享有或不享有这种豁免权。为了使证人充分认识自己的豁免权并决定是否享有豁免权,诉讼进行机构或个人必须向证人明确解释这种豁免权及其陈述对刑事案件解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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