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阮朝从1802年到1884年经历了独立和主权时期,经历了四次统治:嘉隆、明明、绍治和慈德。行政改革的想法虽然早在嘉隆国王执政期间就已出现,但明明国王即位后全面加速并得到有效执行。
行政管理-国家法学院 河内法大学
阮朝从 1802 年到 1884 年经历了一个独立和主权时期,经历了四次统治:嘉隆、明明、绍治和慈德。行政改革的想法虽然早在嘉隆国王执政期间就已出现,但明明国王即位后全面加速并得到有效执行。改革的重点是巩固儒家精神体系;重新划分行政边界和级别;改革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的行政机构,包括强调改进行政程序。创建一个有效、精英、有序和平稳运行的政府的目标在明明国王的统治下得以实现,并随后被他的继任者绍智和慈德继承和推动,他们继续加强国家机器。
为了通过行政改革巩固国家机器,阮朝采取了多种措施,包括:
严格按照文件制定、颁布流程
阮朝时期的行政文书形式多样,根据颁布管辖范围可分为以下几类:
* 天皇颁布的文件:“chieu”(皇家公告)、“chi”(皇家法令)、“du”(皇家声明)、“sac”(皇家法令)。
这些文件用于公开宣布国王在涉及其任期或国家命运的重要问题上的承诺、政策或立场;处理管理工作中的日常事务或批准下属授予官职等级的报告。
* 由“Hoi Dong Dinh Than”(皇家委员会)颁布管辖的文件。它们根据国王的意愿或命令,由议会发送给中央和地方机构。
* 宫廷官员以及中央和地方官吏有权颁布的文件:“nha mon”(衙门)或平民用来报告国王审议或批准的报告、投诉和请愿书;官员或法院官员的指示,将中央行政部门的命令或决定传达给宫廷或地方的官员;中央和地方同级官员用来交换工作意见的文件,如“tu di”和“tu trinh”。
国家对上述文件的起草和发布制定了具体程序,保证其格式和内容的准确性。每类文件必须包括:国名(外交文件)、文件名称、发证机关、收件人、起草和审查人姓名、颁布日期和发证机构或人印章。每份文件的内容必须清楚地表述,使用适合文件类型的术语以及每页正确的行数和字数,符合禁忌名称的规定。阮朝的《Hoang Viet Luat Le》(越南皇家法律和法规)制定了规定,以尽量减少文件内容中的错误和错误:
- 添加或删除内容将受到 60“truong”(重木棍敲打)、苦役或流放(第 69 条)。
- 错误复印文件将受到 100 “truong” 的处罚(第 322 条)。
- 举报内容相互矛盾的问题或民事请愿的官员将因严重犯罪而面临苦役或流放,或因轻微违规而被降职。
为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必须按照具体、严格的规定进行签名和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