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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机构法

2024-09-12 10:5200Vieter编辑部luat_vietnam_en

核心摘要:信用机构法

2024年《信贷机构法》共有210条条款,预计将完善处理面临流动性风险和表现不佳的信贷机构的法律框架。

2024年《信贷机构法》(以下简称《法》)共210条,旨在完善信贷机构组织和运作规范,帮助克服2010年《信贷机构法》(以下简称“2010法”)的不足,促进科技在银行业的应用,发展现代银行产品和服务。该法还旨在加强信贷机构的自查、内部控制和问责,并提高银行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同时,该法预计将在纳入国会通过的多项关于处理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不良贷款的规定的基础上,完善处理面临流动性风险的信贷机构和不良信贷机构的法律框架。

该法自 7 月 1 日起生效,规范信贷机构的设立、组织、运营、早期干预、特殊控制、重组、解散和破产;外国银行分行的设立、组织、运营、早期干预、解散和终止运营;设立和运营外国信贷机构和其他从事银行活动的外国机构驻越南代表处。它还规范信贷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具有债务交易和处理职能的国有组织的不良贷款和抵押品的处理。

该法取代2010年法(2017年修订),增加有关政策性银行的四章;对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进行早期干预;信贷机构大额提款和专项借贷的办理;不良贷款和抵押品的处理。持股比例、授信额度等方面也发生了显着变化。

该法非常重视早期干预措施,并专门用一章(第九章)来讨论这个问题。

第156.1条规定,当信贷机构或外国银行分行出现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时,国家银行将考虑采取早期干预:

- 累计亏损超过经审计的最新财务报表或国家主管机构检查/审计结论中的注册资本或分配资本和储备金价值的15%,且未能保持法律规定的资本充足率;

- 根据国家银行行长的规定,其排名低于平均水平;

- 连续30日未能保持法律规定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或连续六个月未能保持法律规定的资本充足率;并且,

- 据国家银行报告,它遭受了大规模提款。

接受早期干预的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必须在国家银行要求的期限内实施该法第 157 条规定的一项或多项要求和措施。

该法还规定了终止实施早期干预的情况。

早期干预的规定不仅有助于信贷机构和外资银行分行降低风险,还为国家银行干预和防止对银行体系和经济稳定的进一步影响建立了法律框架。

该法还定义了终止实施早期干预的情况(插图)
该法还定义了终止实施早期干预的情况(插图)

该法规定降低机构股东、股东及其关联人的持股比例,以尽量减少影响信贷机构治理、管理和授信活动的风险。此外,此次减持的目的还在于增加信贷机构的股东数量,实现股东结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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