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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殖民时期妇女的合法权利

2025-04-30 10:1200Vieter编辑部vietnam_law_magazine

核心摘要:法国殖民统治给越南的政治、法律和文化生活带来了重大变化。西方法律的思想和内容传入越南,影响了殖民政府的立法思维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引入了许多新的理念。

Tran Hong Nhung, LL.D. and Tran Thi Hoa, LL.M.

河内法大学国家行政法学院

法国殖民统治给越南的政治、法律和文化生活带来了重大变化。从文化和意识形态上看,法国殖民主义者的政策本质上是一种强制同化政策,旨在使越南文化严重依赖法国文化。 [1] 由此,西方法律的思想和内容传入越南,影响了殖民政府的立法思维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引入了许多新的理念。

在妇女方面,虽然当时的法律仍然维持着父权制度,但也引入了一些旨在保障妇女合法权利的新思想。

法律承认妇女的个人权利

这一时期的法律和法典体现了法国大革命的“平等”思想,承认妇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权利。 《交趾民法》、《北部民法》和《越南中央皇家民法》均规定:“所有安南(越南旧称)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

在该国历史上,普通民众、特别是妇女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首次得到法律的承认。这是对数千年来社会阶层之间、男女之间不平等的背景下的重大突破。特别是对于妇女来说,这为她们争取实际平等的斗争奠定了法律基础,在越南掀起了一场解放妇女的革命。

此外,法律还承认其他一些基本人权,包括不可剥夺的人身权、居住权和财产权。

越南《北部民法》和《中央皇家民法典》均规定:“人民和财产不受侵犯,受法律保护。严禁强迫奴役人民。任何人不得非法虐待他人。人民的财产所有权任何人不得剥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此外,当时的法律还承认妇女的许多其他政治和个人权利,包括选举权、选举权、公务员权、民事合同和法庭诉讼证人权[4]、公民权、更改姓氏和名字的权利[5](1939年8月4日保大帝在位第14年第49号法令)。

法律保障妇女健康、生命、荣誉和尊严的权利

这一时期的刑法较封建法有许多重要的改进,分立为独立的法系,废除了刑事责任审查原则,刑事责任个别化。所有侵犯妇女生命、健康和名誉的行为都将像侵害男性一样受到刑事责任。

特别是,法律明确界定了侵犯妇女名誉、尊严和健康的罪行。越南《皇家刑法》规定:“强迫性交者处六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劳役”(第302条); “与不满十五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03条)[6]; “毒害、强迫妇女流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劳役。” [7]该法特别规定:“妇女不论已婚或未婚,被迫发生性行为,致犯罪男子意外死亡或受伤的,免予刑事责任”(第318条第2款)。 [8]

《北部民法》第218条规定了妇女的受教育权:“父母应当照顾和教育其年幼的子女。父母应当根据情况教育或送子女上学。”

妇女的工作权、提起诉讼权、旅行权以及政治权利也得到承认。根据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未成年女孩(21岁以下)不得随意外出。但如果被国家任命为教师,就可以外出。 [9] 当她们达到成熟年龄时,即使在结婚后也享有独立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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