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美国最终征收的进口关税水平缺乏明确性,导致许多国际企业面临不稳定的贸易格局。

对于融入全球供应链的高度开放经济体的越南来说,此类关税带来了巨大挑战。在越南经营的国际企业,包括美国企业,可能会面临运营成本上升、合同压力以及进口司法管辖区突然监管变化带来的潜在法律纠纷。
为了维护与越南同行的持续商业关系,外国企业应根据关税政策的波动评估其法律风险和合同保护。在这方面,越南法律提供了两个可以支持受影响方应对此类干扰的法律框架:不可抗力和困难。
根据越南法律,不可抗力事件被定义为客观发生的事件,无法通过采取所有可能的必要和可接受的措施来预见和补救。
根据这一定义,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它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不可预见的以及尽管尽一切努力仍然无法补救。如果发生此类事件,受影响方有权免除不履行责任(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合同损害赔偿责任。
除了这个定义及其后果之外,越南法律没有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明确清单,这意味着当事人通常可以在合同中自由定义这些事件。
如果合同中明确将关税或非关税行为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方可以援引该条款暂停履行,直至不可抗力事件停止。然而,在没有事先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援引不可抗力可能很困难,除非受影响方能够证明所有三个条件都得到满足——这往往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负担。
与此同时,越南法律确实规定了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继续履行合同的规定,其特征通常与某些司法管辖区和国际文书(例如《国际商事合同原则》)中所谓的困难一致。
这一概念是指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从而显着改变合同的平衡,即使它不会使履行变得不可能。因此,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寻求重新协商合同:该变更必须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客观原因而引起的;在签订合同时一定是不可预见的;如果事先知道这一变化,合同要么不会签署,要么包含实质上不同的条款。
其他条件是不作任何调整继续履行合同会给当事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必要且合理的措施来减轻变更的影响。
一般来说,困难支持合同的继续而不是终止。如果重新谈判失败,受影响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庭终止或修改合同。仅当终止造成的损害小于强制履行变更条款时,才允许终止。
从逻辑上讲,困难更适用于与关税相关的中断,因为它们可能会显着影响预期收益,而不会使绩效变得不可能。也就是说,提出困难的一方有责任证明关税变化超出了普通商业风险并从根本上改变了合同的平衡。
为了有效地从这些保护中受益,企业应起草包含定制条款的合同,将关税和非关税措施(例如进出口限制)定义为不可抗力或困难事件。合同语言的清晰度将提高可执行性并促进更公平的风险分配。
国内外企业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战略来管理其全球贸易连续性。其中包括仔细选择管辖法律、有利于调解和仲裁的争议解决机制以及明确的风险分配条款。此外,在合同谈判期间咨询法律顾问对于确保在持续的政策不确定性下的法律弹性至关重要。
除了法律条款之外,企业还应保存关税变化如何影响其运营的完整记录,尽可能履行持续的义务,并记录缓解措施。这不仅可以在发生争议时支持法律论证,还可以维护对业务关系的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