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国会代表和人民议会代表选举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草案提出,缩短选举程序的时间,以适应地方两级管理模式。
该提案是国会副事务委员会主席阮清海在5月12日向第十五届立法院提交的报告中提出的。
该法律草案提出了旨在缩短若干选举程序持续时间的规定,特别是从提交候选材料到新当选的国民议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开幕的时间。尽管如此,主席强调,这些修改必须继续坚持程序严谨、透明、民主和可行的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修改了地方政府两级组织机构的规定,取消了有关区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代表的规定;区级人民委员会;和地区一级的选举机构。
鉴于区级模式的终止,该法律草案建议授权乡级人民委员会设立投票区,而无需上级部门批准。这一变化反映了行政边界重组后省级管辖的乡级行政单位数量的预期增加。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省级批准将使选举过程不必要地复杂化,增加行政层级,并给省级当局带来巨大的工作量。不过,为了确保问责和监督,省级人民委员会可以调整投票区的指定。
该草案还建议缩短选举程序的时限。具体来说,从提交候选材料的最后日期到选举日的时间将缩短至42天,比目前规定的时间减少28天。
此外,草案将提交候选材料与举行第二轮协商会议的最晚日期之间的时间由五天缩短为两天。第二次至第三次协商会议的间隔时间建议由目前的30天缩短至17天。
关于从选举日到第十六届国会和2026年至2031年任期人民议会开幕期间,该法律草案将公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代表名单的期限缩短至不迟于选举后10天,而不是目前的20天。
因此,一旦所有程序步骤完成,召开第十六届国会第一次会议的最早日期将是选举日后22天。根据拟议的修正案,从提交候选人文件的最后日期到新当选的国会和人民议会首次会议开幕的最短时间可以缩短近40天。
国会人民愿望与监督委员会主席杨青平在评论旨在缩短选举进程持续时间的拟议修正案时表示,大多数委员会成员支持该提案,并指出该提案有可能节省时间并减少国家预算支出和总体社会成本。
尽管如此,委员会敦促认真考虑某些调整,例如将提交候选材料到第二轮协商会议最终日期的时间从五天缩短到两天。
委员会认为,此类削减必须保持平衡,以确保主管当局有足够的时间接收、指导和处理档案——特别是对于自我提名的候选人和首次提名者——确保遵守所有程序要求。- (VLL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