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越南的新立法确实是一把金钥匙,为企业克服长期障碍打开了大门。这是对私营企业在发展国家经济中的作用的认识革命的一部分。
对于企业而言,第66-NQ/TW号决议和第68-NQ/TW号决议的新点是显而易见的。但从认识到具体行动是一个需要各级政府共同参与的过程。

首先,68号决议明确规定,每家企业每年仅在必要时进行一次检查。但我们认为,如果不指定协调检查和审查工作的机构,仍然会出现企业重复检查的情况。
例如,税务机关、土地管理部门、建设规划部门、消防部门等都可以对房地产企业进行检查。那么由哪个机构来协调检查工作,让企业每年只进行一次这样的检查呢?
各部委和部门是相互独立的,更何况地方当局也可以要求检查企业。这是我们非常希望解决的一个问题,帮助企业前进,因为一次检查需要很多时间。
其次,在制度和法律体系方面,尽管国会最近通过了各种法律来消除市场的困难,但这是一个特别是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仍然面临许多障碍的问题。
在新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政府发布了具有具体指示的法令和通知,但有些文件的规定在具体情况下运用时并不真正合理和准确。例如,第103/2024/ND-CP号法令关于向企业征收土地使用费的指示仍然不合适,因为在评估土地价格时,企业不允许参与,但当评估缓慢时,企业必须支付额外费用。
我们认为这个数额是非常不合理的,希望总理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另外,还有一些法令,比如有关招投标的法令,都是不合理的,企业很难适用。因此,我们建议法律文件在发布前需要听取专家和直接受影响主体的具体意见。文件的质量需要严格把关,修改文件会给企业带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的浪费。
同时,68号决议要求企业成为服务对象而非管理对象。这是企业非常感兴趣、也非常支持的问题。然而,如何改变实施文件中的这些话,需要我们今天的公务员进行思维和意识的革命。
为此,我们建议各地每六个月与特定行业的当地投资、生产和贸易企业举行一次会议,向国家主管部门反馈需要借鉴的行政程序以及管理和运营方面的变化。
在简化行政程序方面,主要有两个步骤。首先,要减少企业投资环节的法律程序,例如减少投资许可、调整施工许可规划等。对于无法消除的程序,要明确管理办法,将实施方式数字化,并有明确的责任时间和地址。
特别是房地产投资,需要有一个统一强制程序、简化投资流程的机构来指导企业实施。
另外,在国家准备实施高铁等国家重点工程和工程的背景下,我们希望看到一些变化,包括像目前世界上正在做的那样,取消详细的单价制度,建立产品的通用单价。
这是必要的,特别是让承包商充分发挥其施工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