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7 月 1 日生效的第 181/2025/ND-CP 号法令规定了进项增值税 (VAT) 抵免的具体条件,包括要求价值 500 万越南盾及以上的采购必须通过非现金支付方式进行。
7 月 1 日,政府发布了第 181/2025/ND-CP 号法令,详细说明了 2024 年增值税法若干条款的实施。
根据该法令,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为了获得进项增值税抵免资格,企业必须提供非现金购买商品或服务(包括进口商品)的证明,且价值在 500 万越南盾或以上(含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非现金支付证明必须符合2024年第52号法令的规定,但买方将现金存入卖方账户的文件不被视为有效的非现金支付证明。
181号令还规定了2024年增值税法若干特殊情况下进项增值税抵扣的条件。
首先,对于通过抵消所售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即易货或净额结算)来获取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这种方式,并且需要相关各方(包括第三方,如有)之间的对账报表和抵消额的书面确认。
其次,对于通过债务抵消方式付款的交易,例如贷款或借款,合同必须明确规定付款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事先签订贷款或借款协议,以及证明资金从贷方账户转移到借款人账户的文件。
第三,如果通过授权的第三方以非现金方式支付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款项,则必须在合同中书面注明向卖方指定的第三方付款。同时,该第三方必须是依法合法经营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如果以股票或债券支付,必须事先签订书面交易协议。
在所有上述情况下,在应用抵消安排后,价值 500 万越南盾或以上的任何余额也必须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才有资格获得增值税抵免。
第五,买受人采取强制措施收缴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持有的款项,将款项存入第三方国库账户的,可以按照转入第三方国库账户的金额相应抵扣进项税额。
第六,对于价值500万越南盾或以上的延期或分期购买,买方必须持有合同、发票和非现金付款证明才能申请增值税抵免。如果合同规定付款尚未到期,则允许临时信用。但是,如果在到期日之前,买方未能提供非现金付款证明,则必须申报减少应抵扣税额。
每次进口价值 500 万越南盾以下的货物,或者从国外作为礼物、捐赠或免费样品收到的货物,不需要提供非现金付款证明。但是,如果企业在同一天向同一卖家进行多次购买,且总价值达到 500 万越南盾或以上,则需要提供非现金付款证明。
第七,如果企业根据内部财务规定授权员工为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货物支付非现金款项,并随后偿还该员工,则此类款项将有资格抵扣进项增值税。- (VLL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