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越南央行即将修订2018年第52号文,以提高监管有效性,提高银行体系治理水平。
越南国家银行 (SBV) 目前正在就修订 2018 年第 52 号通知有关信贷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评级的通知草案征求公众意见。此次修订旨在加强银行业监管有效性,促进可持续发展,控制银行业系统性风险。
信用机构评级更加实质性的评价标准
草案在“资产质量”标准下引入了两项新指标:(i)第二类至第五类贷款(中风险至极高风险级别贷款)的具体拨备覆盖率,以及(ii)平均其他资产占平均总资产的比率。
根据SBV的说法,第一个指标反映了商业银行为逾期和不良贷款拨备的程度,因此将有助于更全面地评估银行的资产质量。同时,第二个指标衡量银行资产组合中其他(非核心)资产的集中程度。这些指标共同为监管机构提供了更全面、风险敏感的评估工具。
更好地符合巴塞尔标准
草案的一个关键更新是,对提前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建议采取更高审慎标准的信贷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增加一分,特别是超过SBV 2016年第41号通知中规定的要求。此举标志着越南银行体系在与国际标准接轨和确保长期资本充足率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草案还修改了信用机构评级评价标准的权重。管理和治理(M)标准的权重从10%增加到15%,其定量部分从3%增加到8%。同时,企业绩效(E)标准的权重由20%降至15%,量化指标由15%降至10%。
这一调整与《越南银行业发展战略至2025年和2030年愿景》(根据第986/QD-TTg号决定发布)中提出的观点一致。因此,信贷机构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而不是短期盈利目标,提高信贷机构治理质量,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建立符合巴塞尔委员会原则和标准的风险治理体系。
该通知草案还将商业银行归类为大型银行的门槛从目前的100万亿越南盾总资产提高到200万亿越南盾。 SBV在解释上述调整时表示,近年来,信贷机构系统的总资产大幅增加。 2018年,52号通知发布时,总资产达到11.07万亿越南盾;到2024年,这一数字已升至22.9万亿越南盾,是2018年的2.1倍。因此,有必要调整这一门槛,以更好地反映实际情况。
草案还修改了第八条第三款,将“大额借款人授信余额占经济组织和个人授信余额的比例”修改为“前100家最大借款人授信余额占经济组织和个人授信余额的比例”。此举旨在更好地反映银行信用风险集中度。
此外,52号文的修订还旨在与国家银行系统新的组织结构保持一致,例如国家银行省级分行改为地区分行,并确保与最近通过的《信贷机构法》中的特殊控制和早期干预等新规定保持一致。-(VLL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