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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之前需要了解的方面

2026-02-13 09:0000Vieter编辑部vir

核心摘要:Indochine Counsel 的执行合伙人 Dang The Duc 和高级律师 Thai Gia Han 指出了关键要点以及企业在实施之前需要了解的内容。

新的《人工智能法》规范了人工智能系统的研究、开发、提供、部署和使用活动,但明确排除了仅用于国防和安全目的的行为。

人工智能法律之前需要了解的方面
人工智能法律之前需要了解的方面

除越南实体(包括机构、组织和个人)外,在越南参与人工智能活动的外国组织和个人也应受到该法的管辖范围。

从第1条和第2条目前的措辞来看,即使人工智能系统完全由外国实体在境外开发,提供此类人工智能系统供越南使用仍然可能受到人工智能法的管辖。

《人工智能法》将“人工智能系统”定义为“基于机器的系统,旨在执行具有不同自主程度的人工智能能力,在部署时具有自适应能力;基于显式确定或隐式形成的目标,此类系统从输入数据中推断出输出数据,例如可能影响物理或虚拟环境的预测、内容、建议或决策”。

该定义清楚地反映了人工智能系统基本性质方面对全球概念的参考,显示了越南为与该领域的国际标准接轨所做的努力。

人工智能法还明确了人工智能活动和人工智能系统的关键参与方,其主要目标是在人工智能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分配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律,“开发者”是指设计、开发、训练或对人工智能系统进行实质性修改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包括通过选择算法、模型架构、训练方法或训练数据,无论是供自己使用还是提供给第三方。

“提供商”被定义为在商业或非商业基础上(包括通过软件许可、云服务、API 或嵌入式解决方案)向另一方提供、分发、投放人工智能系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人工智能系统的任何实体。

“部署者”是指在自己的运营或产品中集成、实施或使用人工智能系统,并对系统应用的目的、环境或方式进行控制的任何组织或个人,而“用户”是与人工智能生成的输出交互或从中受益的自然人或法人,而不控制系统的设计或操作。

最重要的是,人工智能法一贯强调与人工智能活动相关的道德要素和人权保护。因此,必须始终将人视为一切人工智能活动的中心,同时灌输人工智能系统应被视为辅助工具而不是人类替代品的理念。

分类与合规性

与之前的草案版本相比,人工智能法采用了功能和技术中立的人工智能定义,旨在面向未来,应对快速的技术变革,确保捕获未来将要开发的任何新的人工智能技术。

这种方法还有助于根据人工智能法对人工智能系统进行基于风险级别的分类,利用各自合规义务的识别和分配(见表)。

人工智能系统基于风险的分类是根据几个关键标准进行评估的,包括其对人权、安全和保障的影响程度。系统部署的部门,特别是构成基本服务或直接涉及公共利益的部门,以及用户范围和系统潜在影响的规模也被考虑在内。

同时,适用于人工智能系统的透明度义务因对该系统的特定作用而异,从中我们可以解释这些义务适用于人工智能系统,无论其风险水平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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