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政府近期颁布关于在越南设立和运营国际金融中心(IFC)的法令
政府最近颁布了关于在越南建立和运营国际金融中心(IFC)的法令,包括关于IFC内适用的金融政策的第324/2025/ND-CP号法令,旨在具体化国会第222/2025/QH15号决议规定的方向和机制。新规定预计将创造一个有竞争力的法律框架和优惠政策,以吸引投资者、金融机构和国际科技企业参与国际金融公司。
要成为 IFC 会员,投资者(外国银行、境内商业银行或需要单独办理手续的证券或保险行业投资者除外)必须完成注册程序或通过会员注册和认可系统向 IFC 执行机构(“IFC 执行机构”)提交会员认可请求。因此:
会员资格认定主体包括: (一)金融机构、投资基金、注册时《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或其直接母公司,但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机构除外; (二)本行业注册资本排名国内企业前十名的金融机构(不含银行、证券、保险行业)。
登记所需主体包括符合国际金融公司发展定位、财力、信誉标准的其他组织和企业。
国际金融公司执行机构应自收到投资者的认可或注册档案之日起 05 个工作日内颁发会员认可证书或在 07 个工作日内颁发会员注册证书。
国际金融公司内的投资活动:国际金融公司成员必须在其整个运营期间在国际金融公司内建立并维持其总部。国际金融公司成员在国际金融公司内实施的投资项目不受投资登记证书颁发程序的约束。但是,如果国际金融公司成员在国际金融公司范围内的投资项目按照投资法须经投资政策批准,则国际金融公司成员必须在项目实施前获得投资政策批准。此外,如果国际金融公司成员投资适用法律下被列为有条件业务线的业务线或部门,则国际金融公司成员必须在国际金融公司内开展业务活动之前获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或资格证书。
国际金融公司成员对越南其他地区的投资活动:在建立经济组织、出资、收购其他经济组织的股份或出资、或根据商业合作合同(BCC)进行投资时,国际金融公司成员应适用与根据投资法设立的外商投资经济组织类似的投资条件和程序,具体如下:如果国际金融公司成员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i)有外国投资者,(ii)是外国投资者持有50%以上股份的经济组织(iii) 是外国投资者和/或外国投资者经济组织合计持有注册资本 50%以上的经济组织,国际金融公司成员应满足投资条件并履行适用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程序;国际金融公司成员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应当满足投资条件,并履行适用于境内投资者的投资程序。然而,国际金融公司成员在越南其余地区建立经济组织不需要与投资项目相关联。如果国际金融公司成员投资于适用于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限制的业务线或部门,或越南其余地区有条件的业务线或部门,则此类投资应符合
IFC成员的境外投资活动:IFC成员可以与外国组织和个人进行投资和商业活动。在开展境外投资活动之前,国际金融公司成员必须获得国际金融公司执行机构的书面批准,但受单独监管的专业领域除外。
国际金融公司金融政策第324号法令根据行业性质提出了两(02)项企业所得税激励方案:
IFC优先行业的新投资项目(*):30年10%税率,最长4年免税,随后最多9年减免50%应缴税款。
不属于国际金融公司优先行业的新投资项目:15年税率为15%,最多2年免税,随后最多4年减免50%的应缴税款。
到 2030 年底,值得注意的 PIT 激励措施:
对在国际金融公司工作的管理人员、专家、科学家和高素质人员的工资和工资的就业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适用于越南人和外国人)。
到 2030 年底,对国际金融公司成员转让股份/出资或出资权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转让股份或购买根据证券法上市的公众公司股票的权利的收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