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在越南,保险消费者目前在起诉保险公司时面临许多程序障碍。他们面临的程序困难之一是如何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来解决保险纠纷,以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Phan Quoc Tuan [2] and Nguyen Thi Thuy [3]
胡志明市法律大学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法律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职能。广大消费者,特别是保险消费者,享有法律承认的基本权利,其中以最便捷的方式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有助于平衡消费者与商业实体(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
然而,在越南,保险消费者目前在起诉保险公司时面临许多程序障碍。他们面临的程序困难之一是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来解决保险纠纷(法院选择条款)以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根据越南法律,保险单被归类为标准格式合同,其中保险公司经常纳入可能会给寻求起诉保险公司的客户带来困难的条款。因此,加强对越南保险消费者的保护需要采取双轨监管方法:(i)通过控制合同内容和条款的机制提供保护,以及(ii)通过管理合同履行的法规提供保护。在此背景下,对解决保险纠纷的法院管辖权作出明确、专门的规定对于确保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利益的平衡至关重要。
保险消费者及其在法庭上的保护
保险消费者的定义
明确消费者的定义至关重要,它决定了消费者保护法的制定。根据许多国家的法律,消费者正是商品和服务的最终用户。然而,确定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人是否是消费者并不总是那么简单,因为有时会与顾客混淆。为了区分这两个主题,各国通常会确定消费者的具体特征。世界各地先进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将消费者视为个人而不是组织,尽管组织偶尔可能出于非商业目的购买商品和服务。
越南的法律也采取了类似的做法,强调消费者与外国法律一样,是指出于非商业目的消费商品和服务的人。通常,消费者被视为个体,但实际上,消费者可以是满足最终服务消费者条件的组织、个人或群体。这一观点在2010年和2023年越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都有体现。
在保险关系中,合同由保险公司(保险人)和投保人签订。然而,投保人并不总是使用保险服务的唯一主体。可以为他人的生命、健康、民事责任和财产购买保险。因此,保险服务的使用主体不仅包括投保人,还包括另外两个主体: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4]。
综合上述分析,保险消费者可以理解为保险合同所涵盖的各方当事人,即保险服务的最终使用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等。
通过法院管辖权条款保护保险消费者
由于消费者普遍被视为与商业主体签订的合同中的弱势方,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对合同关系,特别是格式合同交易中的消费者进行了保护,以尽量减少对消费者权益的不利影响。
标准格式合同中受到特别审查的条款之一是在发生争议时确定争议解决地点的条款。该条款旨在确保消费者不会被商业实体(通过预先起草的合同条款)强迫仅在仅对商业实体方便的地方(例如商业实体总部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消费者在远离居住地的地方提起诉讼往往会在成本、时间和程序上造成障碍,从而阻碍他们完全寻求法律补救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