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254号令和91号文对电子发票、电子单据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多项重大修改,加强了纳税人在该领域的风险管理。
2026 年 6 月 30 日,政府颁布了第 254/2026/ND-CP 号法令(“第 254 号法令”),详细介绍了第 108/2025/QH15 号税务管理法中有关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和电子文件(“电子文件”)的多项条款和实施措施。同日,财政部发布了第 91/2026/TT-BTC 号通知(“91 号通知”),为《税务管理法》和第 254 号法令的多项规定提供了指导。
以下是 254 号令和 91 号文的一些主要变化的摘要:
修改定义 修改“非法使用发票、单证”的定义,不再涵盖“发票、单证未包含规定的全部强制性内容”的情形。
发票的合格用户有资格自愿注册使用电子发票的其他主体包括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业务的外国数字平台运营商以及在越南产生应税收入的其他服务的提供商。
需要或不需要使用电子发票的情况 对规定行业中需要使用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的实体进行了澄清。此外,年收入超过10亿越南盾的家庭企业和个体企业,或从事需要登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资产的销售活动,必须使用电子发票。对业务合作合同各方之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发票开具机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对不需要使用电子发票的情况进行了补充说明,包括家庭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某些交易、金融和保险交易、出资或资产转让、作为固定资产的机械设备、为贷款人免费提供加工货物的工具或仪器且不转让所有权,以及根据增值税规定不需要开具发票的某些情况。
发票内容 对于经营多个商店的家庭企业和个体企业以及从事石油贸易活动的实体,引入了一个额外的必填字段,要求提供“营业地点代码和地址”。如果个人消费者未提供姓名、地址或个人身份证号码,发票上必须明确注明“出售给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说明、汽车、摩托车销售、国内道路运输服务等发票内容作出附加规定。对于使用电子签名的国外供应商,电子签名必须符合电子交易的规定。
开具的电子发票、电子单据信息错误或不正确的处理规定、过渡性规定以及暂停或暂停使用电子发票的情况。
第254号令和91号文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有关第 254 号令和 91 号文相关问题的建议,请联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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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发票的第 254 号法令和第 91 号通知(英文)

关于电子发票的第 254 号法令和第 91 号通知(越南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