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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企业所得税法:制定新税率并取消工业园区激励措施

2025-06-25 19:3130Vieter编辑部vietnam_briefing

核心摘要:越南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自 2025 年 10 月起生效,从基于地点的税收减免转向对其他优先事项的激励。

越南国会于2025年6月14日批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CIT),标志着该国税收制度的重大变化。虽然总体税率保持不变,但企业激励措施的基本结构已经发生变化,特别是对于在工业园区运营的制造企业而言。

根据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指令,免税期和减税通常仅根据地理位置授予,允许指定工业区的企业无论其行业或经营规模如何都享受优惠待遇。这个前提现在已经改变了。 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在保留对弱势地区和特殊区域的支持的同时,也将激励政策转向优先产业、企业规模和技术投资。

工业园区不再享受全面福利

制造企业长期以来一直通过在工业园区开展业务而受益于税收减免。通常,这包括两年的企业所得税豁免,然后在另外四年内减免 50%。根据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框架,工业园区不再有资格享受基于地点的激励措施。这意味着,园区内新投资项目或业务扩张不再享受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四年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该政策不具有追溯力。该法律仅适用于 2025 年 10 月 1 日或之后获得许可的新投资项目。根据现行法规已获得奖励的项目将在其投资证书或奖励批准中指定的期限内继续受益。

根本原因很明确:政府不再将地理位置视为国家发展目标的充分驱动力。相反,激励措施正在重新转向那些带来技术创新、清洁能源实践或大量资本投资的企业。

关于可以或不可以扣除的内容有更明确的规则

为了加强执行并消除模糊性,新法对第九条规定的可扣除和不可扣除费用清单进行了大量修改和补充。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仅简要规定了企业享有税收减免的权利。该清单现已修订,包括: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实际支出:新法扩大了这一规定,详细说明了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扣除费用;

有足够发票和非现金付款收据支持的费用;和

未列入不可扣除费用清单的费用。

根据第 181/2025/ND-CP 号法令(为新增值税法提供指导并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企业必须持有价值 500 万越南盾或以上(含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包括进口商品)的非现金付款收据。然而,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应规定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从而在2025年7月1日至9月30日之间形成监管空白。因此,建议企业在此过渡期内保留5至2000万越南盾发票的非现金支付证据。

不予扣除的费用清单也进行了详细补充,大部分费用类别都得到了扩展,包括了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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