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2025 年 8 月 29 日,越南政府正式颁布了第 236/2025/ND-CP 号法令(“第 236 号法令”),就越南全球最低税(GMT)的实施提供了具体指导。第 236 号法令的颁布标志着越南税收制度与国际标准初步接轨。
2023 年,越南颁布了第 107/2023/QH15 号决议(“第 107 号决议”),引入了与全球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GloBE)规则相一致的附加企业所得税(CIT),主要采用全球最低税(GMT)作为机制。
为落实第 107 号决议,政府发布了第 236 号法令,该法令规定了越南在经合组织“支柱二”倡议下的全球最低税框架。该框架主要围绕两项关键规则:所得纳入规则(IIR)和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
最终法令保留了早期草案的结构,但引入了澄清内容以确保与经合组织的指导方针保持一致,并提高解释的一致性。第 236 号法令将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生效,但其条款自 2024 财年起具有追溯效力,要求企业提前做好准备并强化合规系统。
截至 2025 年 8 月 18 日,经合组织的《具有过渡性合格地位的立法中央记录》将越南列入其所得纳入规则(IIR)和合格的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框架符合必要标准的司法管辖区之列。越南的 QDMTT 框架也有资格享受安全港机制。
关于第 236 号法令中有关 QDMTT 和 IIR 的重要条款
在测试年度之前的四年中,至少有两年合并收入达到 7.5 亿欧元(8.75 亿美元)的跨国企业(MNEs)被视为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
在越南的跨国企业集团( MNEs)范围内的实体,包括:
-合资企业和合资企业的子公司(“JVs 和 JV 子公司”);
在测试年度之前的四年中,至少有两年合并收入达到 7.5 亿欧元(8.75 亿美元)的跨国企业集团被视为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集团;并且
在越南设有母公司且在范围内的跨国企业的海外实体,包括:CEs;
在越南,如果满足以下条件,跨国企业集团在开展国际投资活动的初始阶段,其 QDMTT 的附加税将设为零:
除参考辖区外,所有国家所有常设机构的有形资产总账面价值不超过 5000 万美元。
该豁免自跨国企业集团首次落入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适用范围的财政年度起五年内有效。跨国企业集团首次落入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适用范围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有形资产总价值最高的辖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