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好友 越南资讯首页 越南资讯分类 切换频道

越南新《民用航空法》如何为企业开辟新局

2026-08-25 16:10190Vieter编辑部vietnam_briefing

核心摘要:越南新航空法在强化飞机融资保护机制的同时,也为机场投资、飞机租赁、航空服务及技术合作等领域打开了更清晰的通道。

2025 年 12 月 10 日,越南国会正式通过编号为 130/2025/QH15 的《民用航空法》(以下简称 “2025 年航空法 ”) ,取代已施行近二十年的 2006 年旧法。新法于 202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为飞机融资、非国有机场投资及跨境飞机运营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支撑。

伴随此次立法升级,越南同步修订了国家机场总体规划。按照新规划,到 2030 年,越南全国机场网络将扩展至 36 个,年旅客吞吐能力合计超过 2.49 亿人次,预计总投资需求约达 577.572 万亿越南盾(折合约 222 亿美元)。

据越南民航局( CAAV )统计, 2025 年越南航空市场旅客运输量达 8350 万人次,货运量达 150 万吨,同比分别增长 10.7% 和 18.5% ,行业增长势头强劲,为外国投资者带来日益丰富的参与机会。

新法为境外主体参与越南航空业勾勒出多条可行路径,主要包括:

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PPP )或商业投资模式参与机场项目;

在适用许可和所有权规则框架内,持有越南商业航空公司的少数股权。

2025 年航空法在立法层面明确承认了 “ 不可撤销的注销登记和出口请求授权书 ”(IDERA ),显著增强了债权人救济措施的法律效力。

根据新法第 21 条,越南民航局在向已登记的 IDERA 持有人执行特定救济措施时,可在无需事先获得越南法院批准的情况下,直接撤销飞机的注册证书和适航证书,并完成注销登记。同时,第 15 条明确,飞机从越南出口时,原则上无需提供出口适航证书,除非申请人主动要求以符合进口国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第 21 条主要涉及注销登记、出口及部门间协同配合,并未对飞机实物及技术档案的移交、以及本地债务清偿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此外,越南在《开普敦公约》项下的声明保留了某些非约定权益,以及因未缴税款、费用或法定公共服务费用而扣留或扣押飞机的权利。因此,出租方和融资方在使用 IDERA 的同时,还应制定针对越南本地实际情况的配套执行方案,以全面覆盖上述风险点。

2025 年航空法为引导非国有资本进入越南机场领域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第 5 条(投资原则) :保障商业经营自由、公平竞争,保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鼓励多元化的投资形式。

第 30 条(投资形式与基础设施) :允许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或纯商业投资方式参与机场项目,但需遵守市场准入及投资者遴选规则。投资者还可开发军民两用设施,或在不动用土地使用权和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对公共机场资产进行升级改造。

点赞 0
举报
收藏 0
评论 0
分享 0
更多相关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说点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