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发票目前受第 119/2018/ND-CP 号法令(“第 119 号法令”)和第 51/2010/ND-CP 号法令(“第 51 号法令”)管辖。这些规定的实施暴露出一定的不一致和不适宜之处。
由于对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发票缺乏一致的规定,政府于 2020 年 10 月 19 日发布了第 123/2020/ND-CP 号法令(“第 123 号法令”),详细规定了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发票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办理税收、费用和收费程序时文件的管理和使用;机构、组织和个人在管理和使用发票和文件方面的任务、权力和责任。
第 123 号法令将于 2022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并取代第 119 号法令和第 51 号法令。同时,第 123 号法令鼓励符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要求的机构、组织和个人在 2022 年 7 月 1 日之前应用有关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和文件的规定。
与119号令和51号令相比,123号令提供了电子发票实施的分步指南。本法律简报将重点关注第 123 号法令与其前身第 119 号法令和第 51 号法令之间的主要区别。
首先,第123号法令规定了发票和单证领域的禁止行为清单,即:
- 使用非法发票或非法使用发票等欺诈行为;
- 阻碍税务官员履行职责;
——非法侵入、伪造、毁坏发票、单证信息系统的;
- 向销售商品/服务的组织或个人以及具有相关权利和义务的个人进行与发票有关的贿赂或类似活动,以获取非法利益。
第 119 号法令或第 51 号法令均未指定该清单。
其次,123号令废止了119号令中“企业、法人团体、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20年11月1日之前使用电子发票和带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的规定,鼓励机关、组织和个人尽快使用电子发票。
第三,对于已公告开具或已从税务机关购买的外部打印发票、内部打印发票、电子发票,第123号令允许机构和组织继续使用此类发票至2022年6月30日,而不是第119号令规定的2020年10月31日。
此外,除了规定(i)销售商品、(ii)提供服务、(iii)多次交付或分阶段移交的发票时间外,第123号令还规定了某些特定情况下的发票开具时间,例如:
- 定期提供大量服务;
